五、 汽车召回条例
2012年10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召回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不再做表面文章,提高了车商的违规处罚力度,一些应召回而拒不召回的行为或将面临上亿元的罚款。《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三种情形之一,可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政府公告原文链接:
www.gov.cn/zwgk/2012-10/30/content_2253822.htm
点评:中国已连续三年成为全球汽车产销第一大国,但无论是召回的次数还是规模,都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条例》的出台赋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规定以更高的法律效力,势必将督促车商切实履行缺陷汽车召回义务。车市近几个月的召回案例也体现出了《条例》的权威性,特别是此前曾被百般遮掩的大众汽车DSG事件,在央视曝光后也最终开始召回检修,这对于中国消费者维权而言无疑是一大胜利。
然而我们同时也要看到,虽然国内权益保护环境在好转,但消费者举证、维权的道路并非已经一帆风顺,相关部门的失察现象依然严重,同款车型在国外已经多次召回国内市场却不受影响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消费者极端维权的事件也还在不断上演。因此我们呼吁,面对已经实施的召回条例以及汽车三包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主管部门应该更加积极的予以应对,另外,政府部门应尽快研究出相关配套政策,以避免实际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和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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