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标准构成应区分不同性质、层级定位和适用范围。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应根据其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采用不同性质、不同层级、不同形式的标准化文件。其中,对基础通用、影响较大、相对成熟或未来拟强制实施的标准,应由政府主导并通过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制定发布;对行业有共性需求但尚不成熟、不适合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行业标准或指导性文件的方式制定发布并根据行业发展及时修订;对具有特定行业需求但尚不成熟或发展更新较快的技术或产品,可由各行业学会、协会等具有团体标准制定发布资质的组织先行制定团体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推荐实施,待时机成熟后作为制定行业或国家标准的基础,从而实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良好配合与衔接。
4. 标准化进度应根据需求度、可行性确定。
目前国内外普遍认为:先进驾驶辅助技术(ADAS)有望在2016-2020年大规模应用推广;自动驾驶技术将在2016-2020年在各主要国家示范运行,并有望在2025年进入市场推广阶段。
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必须与技术及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以共性基础标准、对相关技术发展应用具有重要影响的前导技术标准和关键技术及部件标准为重点,按照短、中、长期目标设立优先开展项目和具体时间表,有步骤、有计划推进和协同发展。
另外,我国商用车特别是载货汽车以国产为主、价格较低、先进技术应用比例较低,其智能化、网联化包括标准法规制定进程难以与乘用车及客车同步进行,有必要在共性技术基础上,根据不同车辆类型智能网联技术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及标准体系建设开展针对性的研究分析。
5. 标准体系模块化构成应与我国其它相关行业的标准体系兼容。
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应首先与电子、通信等领域的技术标准体系相协调,并以满足上述领域有关电子、通信方面的技术要求为前提,进而针对汽车特殊的使用条件和特征提出专门要求;此外,汽车作为“人-车-路-环境”大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标准体系应与道路设施、交通控制信号等兼容,并便于以模块化的方式融入并支撑智能交通及智慧城市标准体系。
6. 标准体系建设持开放态度,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法规协调。
目前,国外智能网联汽车业处于发展和应用的初级阶段,主要以试点、示范或特定领域的应用探索为主;联合国(UN)、ISO、IEC等国际组织和各国技术标准法规体系也在建立和完善当中,其优先、重点工作方向与我国基本一致。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应秉承开放姿态,与相应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强交流与合作,充分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和成果,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与协调,贡献我国智能网联汽车自主创新技术发展和标准体系建设成果,为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和产业发展和汽车产业“走出去”战略创造有利的国际标准法规环境,支撑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及相关产业集群的长远发展。
*版权声明:本文为盖世汽车原创文章,如欲转载请遵守 转载说明 相关规定。违反转载说明者,盖世汽车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文地址:https://auto.gasgoo.com/News/2016/06/08044541454160361100751.shtml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联系邮箱:info@gasgoo.com
求职应聘:021-39197800-8035
简历投递:zhaopin@gasgoo.com
客服微信:gasgoo12 (豆豆)
新闻热线:021-39586122
商务合作:021-39586681
市场合作:021-39197800-8032
研究院项目咨询:021-39197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