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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就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征求意见稿

盖世汽车 夏雁铭 2020-02-11 18:00:30
核心提示:技术保障能力,将成为2020年的一个关键词。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信部就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征求意见稿

此次意见征集稿中主要有十点修改内容,当中比较核心的部分在于删除了之前对于准入企业“设计开发能力”要求的大部分内容,调整为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这意味着放宽了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设计研发机构的要求,也降低了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数量以及岗位分布的要求。

同时,新的准入管理规定强调了了对企业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的要求,从原来的17个条款减少为11个,其中有7个为否决项,申请企业需要满足全部7条否决项,同时剩余的4条一般项中不符合的不超过2项即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不通过。由此来看,虽然准入条件有所放宽,但是对于汽车的生产仍然有着较高的要求。

另外,此次修改意见征集稿中建议删除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以及三十一条三项条款,当中,删除二十九条意味着放宽了已获得准入资格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根据新规进行改造的要求,而三十和三十一条则为对于产品和企业需同时满足同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样属于“放宽事前准入”的政策要求,从而使行业的创新精神得到更加全面的释放。

剩余部分的修改意见则主要围绕上述提到的修改对相应的文件与要求进行配套的修改与调整,例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对于“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同步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根据新规删除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中对于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研发过程说明、产品开发设施设备清单的内容,并对《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进行了更新,将其中部分从2005年沿用至今的标准更新为新版标准等。

整体来看,此次修改调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中,释放出来一个利好信号是,相关准入标准正在适度放宽,旨在让更多的企业加入到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当中。在此方面,2020年1月11日举办的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论坛(2020)上,工信部部长苗圩曾表示,“加快改革创新,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

在中国乘用车市场产销量连续两年下滑、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产销量首次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标准进行修改,也表达了政策对于新能源汽车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鼓励。

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工信部就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就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就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就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征求意见稿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本决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注:具体附件和征求意见稿原文可点击以下链接详阅:

http://www.miit.gov.cn/n1278117/n1648113/c7671214/part/767123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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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地址:https://auto.gasgoo.com/news/202002/11I70155867C109.shtml

文章标签: 电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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