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业40年回顾与展望”系列报道
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2001年12月11日, 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汽车市场随之逐步开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过努力中国汽车产业争取到3年过渡期,即从2002年至2004年继续实行汽车进口的配额许可证管理,汽车及其关键件进口配额在2000年60亿美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增15%。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有关部门对汽车整车进口采取了积极的引导措施,避免了整车的过度增长,同时促使进口汽车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使进口汽车成为国内汽车市场有益的补充。同时提出了有序竞争、优化结构、保证满足国内生产需要的思路,有效化解了加入世贸组织可能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冲击。
一方面,加入世贸组织后,进口汽车对我国汽车市场的冲击并不明显,汽车行业不仅没有被逐年增大投资的外国同行所吓倒,反而是生存能力在加强;另一方面,中国汽车开始大举对外开放,长期受到抑制的汽车消费出现“井喷”行情,私人消费成为汽车市场主体。
2001年征收10%车辆购置税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过去十几年来,该政策成为我国车辆购置税征收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政府对车市行情调控的重要手段。
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6214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7年征收车辆购置税3281亿元。
2017年8月,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车辆购置税征收办法将由条例升级为法律,按照10%的税率征收,不再变化。
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施行以来,车辆购置税运行比较平稳,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车辆购置税法是重要任务之一。
2004年新《汽车产业政策》颁布实施
2004年6月1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正式实施,实施10年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寿终正寝。与1994版政策相比,新政策提出了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鼓励兼并重组,促进国内汽车企业集团做大做强,同时引导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和新型燃料汽车。
新政策首次将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与汽车消费政策合二为一,提出“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一条是这样表述的,通过本政策的实施,使我国汽车产业在2010年前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新政策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推进汽车产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提升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品牌和自主开发能力;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国产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中国汽车生产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有利于加快推进汽车产品法制化管理进程,保障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该政策将在今年划下终止符。今年8月4日,《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结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协调司司长年勇9月1日在泰达论坛上表示,《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即将发布实施。有观点认为,《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一旦实施,新能源汽车的投资项目核准审批将有望重启。
2004年缺陷产品召回
2004年3月15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行政法规。自2004年我国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以来,截至2017年年底已累计实施汽车召回1548次,召回缺陷汽车5673.8万辆。
2012年10月30日,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14年10月1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9日第176号总局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出台,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同日废止。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施行后,我国汽车召回数量和次数屡创新高,仅2017年,国内各主要汽车产品生产者共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251次,召回缺陷汽车2004.8万辆,在2016年突破1000万辆的基础上,增加77%,再创新高。
2005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于2005年4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要求在销售汽车之前,经销商必须获得汽车厂商的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系。于是,以4S店为载体的汽车销售流通和售后服务网络开始建立起来。而由此起来的,还有用户对于4S店的怨声载道,如4S店捆绑保险、上牌、加价提车、保养坑爹等。
好在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正式实施,同时2005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废止。新《办法》最大的特点在于“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这在汽车流通领域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新《办法》取消了一直延续的厂商品牌授权备案制,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允许授权模式与非授权模式并存。即所有的经销商都可以销售未经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品牌,只不过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向消费者做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的主体,这意味着以4S店为主的汽车销售模式将会被打破。
不过,新《办法》是否能对汽车流通领域的各利益方达成有效约束有待考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汽车行业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移,在厂商与经销商矛盾激化、市场发展的倒逼、互联网创新力量的涌入等多种因素的合力下,行业将迎来大洗牌,未来的汽车流通市场一定是多模式、多业态并存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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