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1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产品召回上的责任和义务,并且首次将零部件生产者纳入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业内人士表示,汽车召回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提高汽车制造质量水平的制度保障。
本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对此,意见稿在罚则中拟明确生产者存在5种违反规定情形且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汽车产品生产者的权利,《征求意见稿》也给予了充分考虑。其中,拟明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 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 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生产者申请听证的或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 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另外,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自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被责令 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备案;同时以有效方式通报经营者。生产者要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 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同时,生产者 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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