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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汽车进口或存垄断 售后领域垄断更值得关注

今年以来,发改委已先后在奶制品及黄金饰品等多个领域掀起反垄断风暴,平均两个月一起的反垄断频率远超从前,开出罚单总额远超过去5年总和。而石油、电信、汽车和银行等行业,已在发改委下一步反垄断视野之内。针对进口汽车渠道控制的反垄断调查已在进行中。

在国外,垄断一般指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从这个角度来看,不能说汽车行业有垄断。虽然份额最高的大众汽车集团占据近20%市场份额,但并未在汽车市场占据支配地位,并不能操控整个汽车行业的产销和价格,更不可能联合其竞争对手进行此等操控。

但是,从更广义的角度看,汽车行业整个供应链上下游是否存在垄断?盖世汽车网就此对业内人士进行调查(2013年8月26-9月1日,参与人数1872位)时发现,绝大多数(占比72%)的人认为汽车行业存在垄断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为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从这一方面来看,独家进口商操纵市场,有垄断嫌疑。再进一步看,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与十四条规定的垄断协议包括: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由此来看,整车厂向经销商限定最低售价,整车厂对售后配件及服务的控制等行为,可看作涉嫌垄断。

不过,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上的规定: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汽车销售跨区保护,整车厂向经销商限定最低售价,整车厂对售后配件及服务的控制,这三点似乎并不适合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否就可判断这些行为以及前述进口车渠道操纵是垄断行为呢?这还要看发改委等部门的实际调查情况。

*版权声明:本文为盖世汽车原创文章,如欲转载请遵守 转载说明 相关规定。违反转载说明者,盖世汽车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文地址:https://auto.gasgoo.com/News/2013/09/0309020525602532356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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