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发改委已先后在奶制品及黄金饰品等多个领域掀起反垄断风暴,平均两个月一起的反垄断频率远超从前,开出罚单总额远超过去5年总和。而石油、电信、汽车和银行等行业,已在发改委下一步反垄断视野之内。针对进口汽车渠道控制的反垄断调查已在进行中。
在国外,垄断一般指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从这个角度来看,不能说汽车行业有垄断。虽然份额最高的大众汽车集团占据近20%市场份额,但并未在汽车市场占据支配地位,并不能操控整个汽车行业的产销和价格,更不可能联合其竞争对手进行此等操控。
但是,从更广义的角度看,汽车行业整个供应链上下游是否存在垄断?盖世汽车网就此对业内人士进行调查(2013年8月26-9月1日,参与人数1872位)时发现,绝大多数(占比72%)的人认为汽车行业存在垄断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为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从这一方面来看,独家进口商操纵市场,有垄断嫌疑。再进一步看,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与十四条规定的垄断协议包括: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由此来看,整车厂向经销商限定最低售价,整车厂对售后配件及服务的控制等行为,可看作涉嫌垄断。
不过,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上的规定: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汽车销售跨区保护,整车厂向经销商限定最低售价,整车厂对售后配件及服务的控制,这三点似乎并不适合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否就可判断这些行为以及前述进口车渠道操纵是垄断行为呢?这还要看发改委等部门的实际调查情况。
在我们的调查中,认为汽车行业这几种行为属于垄断的各有人在。其中,认为独家进口商操纵市场的人数最多,占31%。认为厂商规定经销商最低售价和汽车厂商对售后服务的控制属于垄断的,也分别有22%的支持者。认为汽车销售跨区保护是垄断的,人数略少,只占15%。汽车销售跨区保护,或可看作"分割销售市场",但这并不是属于"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情况。另外,有约10%的人认为汽车行业还存在其他的垄断行为。
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国进口车的销售以总代理和授权经销商的形式运行,原来同一品牌多家进口商同时销售的局面不再,都变成了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唯一的总代,再建立各自的授权经销体系。而进口车的定价权完全落在了总代手上。一辆进口车的价格理论上包括报关价格加上关税等费用,还有总代和经销商的利润。进口车涉嫌垄断目前主要的质疑点在于:一是总代这种唯一的身份是否涉嫌垄断,二是进口车在流通领域是否涉嫌加价的问题。
而汽车厂商对售后服务及配件流通的控制被认为是影响广大车主切身利益的行为,这也是较为隐蔽的涉嫌垄断的行为。目前,汽车厂商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要求零部件供应商不得向厂商4S店以外的市场出售备件,要求4S店不得采购和使用厂商指定渠道之外的备件,要求消费者只能到厂商指定的渠道进行维修保养,否则不承诺质保。这些举措都可能涉嫌限制市场竞争,伤害消费者利益。而且它影响的不仅仅是进口车,而是所有的车辆。
此外,在汽车行业,无论是进口车还是国产车的销售公司,的确存在对经销商限制价格,同时加上限制跨区销售的现象,只是并没有通过书面的形式加以明确。有业内人士认为,经销商与厂商的授权经销合作是自愿行为,厂商给指导价和限价都是正常行为,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和稳定。这些行为是否可定性为垄断仍待相关部门调查后才能知晓。
关于此次政府的反垄断调查行为是否会改变汽车行业的经销与售后服务模式,多数业内人士对此的预期都很弱。在此次调查中,近半(46%)参与者认为基本对现状不会有任何改变,约3成的人士认为会对汽车厂商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而仅13%的人士认为会有较大改变,会对消费者更有利。
此次反垄断的调查主要是由高价进口车而引起,讨论并没有完全扩散到国产汽车销售领域。而且至今并未有明确消息表明,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已立案进行调查,早前有消息称汽车流通协会表示获得发改委授权调查,之后又被否认。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调查暂未有十分明确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业内人士对调查的预期。此外,以汽车厂商为代表的利益集团,势必会阻挠可能对其利益产生危害的行为。
2005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国际通行的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模式。商务部曾评价,总体来看这个办法的实施对加快汽车品牌建设,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适应我国汽车分销领域对外开放,扩大汽车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之间关系不和谐,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库、搭售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产品的投诉增多了。因此,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而对这一办法的改变能否从根本上改变经销的弱势地位很难说。有业内人士指出,只要汽车授权经销的模式还在,汽车厂商在品牌和技术上的强势地位仍在,那么经销商很难改变现有的弱势地位,而若要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应该从消费者权益方面来进行立法保护。
(文章来源:盖世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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