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调费率上调保额符合汽车社会民生诉求
保监会2007年11月30日向社会公布了交强险第一个业务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并初步决定将交强险责任限额由现行6万元提高至12万元。同时,保监会即将召开听证会对限额提高情况下的交强险基础费率进行调整。根据方案,交强险基础费率按车型不同将有不同幅度的下调,如普通家庭用车保费拟由现行的1050元下调至950元,降幅9.5%。按照交强险制度设计的初衷,交强险应当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经营。保监会30日公布的报告显示,按国内会计准则核算,交强险首年财务报告汇总出现账面亏损39亿元,账面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保单取得成本都在当期摊销;但按国际会计准则核算小幅盈利。随着交强险的平稳运行其经营成本已呈现逐渐下降趋势,2007年1月至10月交强险共实现9.3亿元账面利润。
此前,曾经长期从事保险研究的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刘降斌认为,可以肯定的是,交强险保额越来越高、费率越来越低是大的趋势。
回顾交强险在国内运行1年多的时间,针对交强险的争议不断,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各方针对交强险无责赔付的400元钱要不要取消,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否太低、保费是否太高,交强险为什么在有的地方出现了打折现象等问题纷纷发出质疑。交强险首份盈亏报告出炉,以及保监会拟召开听证会下调费率、上调保额的消息,虽然不能为所有质疑的声音释惑,但在主要方面坦诚回应了各界的关注,体现了保险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民生诉求的重视,是顺应民意的。
目前,我国很多大城市已经进入以私车为主体的汽车社会。与汽车相关的各种税费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出行成本。税费高、油价涨、出行贵,成了令有车一族头疼的问题。
不可否认,与降低开车出行成本这种民生诉求相矛盾的是,汽车数量快速膨胀引发的城市交通拥堵、环境恶化等问题,确实需要借助税费手段进行适当调控。因此,从长远看,人们养一辆车的成本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这是由国情决定的。中国的土地、能源、环境状况决定了我们无法构建一个像美国那样的汽车社会。家庭轿车发展到一定程度,会有一个自然的调节,这种调节既有可能体现在油价、停车费等市场层面的上涨,也可能会体现在拥堵费等新出现的政策层面。
但是我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政策杠杆引导汽车使用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各级政府部门伸出的"政策之手"不光要考虑宏观层面的效果,还要关注现阶段个体用车者的细微感受和承受力。
举例来说,目前,很多人买私家车是因为城市管理部门对公交硬件建设长期有欠账。在这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对私家车拟征的各种费用不能脱离民生诉求"高高在上"。再比如,任何针对私家车的新税费,都难免会引发各界对享有"费用赦免权"的公车的关注和对比。在公车改革到位之前,对私车税费征收的大幅增加必然会引起非议。
因此,政策制定者既要考虑到私车已经成为汽车社会的主体,也不能忽视公车对汽车社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既要考虑汽车家庭的担忧,又要保证公交一族的权益。政策推出的时机、推出的技巧都需要深思熟虑并经过反复论证。从这个角度看,下调费率、上调保额的方案,既增强了交强险承担的社会责任,又减轻了有车族的出行成本,有利于汽车社会各个利益层面的和谐。
交强险费率浮动草案带来新思考
保监会网站2007年6月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5日。其中草案第二部分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第三条规定,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算,暂不根据驾驶人计算。
保监会有关人士在接受我采访时指出,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草案的两个浮动系数--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都是与车捆绑。这位人士表示,人的违章只有归集到车上,保险这一经济杠杆才有作用。例如,一个人有驾驶执照,但是自己没有买车,常开借来或者租来的车,反正自己不用担心第二年交强险费率上调,开车的时候对交通违章的重视程度就有可能不够。
按照草案规定就意味着,私家车主以后在借车给别人使用的时候,面临更复杂的风险。如果别人开自己的车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车主来年就要承担费率上涨的苦果。在社会越来越注重信用数据的前提下,车主可能要面对"借"与"不借"的两难处境。
解读草案,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就是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上升了。不但闯红灯或逆向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要通过交强险付出更高的经济成本,发生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汽车,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也会上浮30%,这无疑将有效地借助经济杠杆的作用,在主观层面减少汽车故意违章,有利于和谐汽车社会的构建。
目前,广大车主的一个担心是,由于城市道路环境越来越拥堵,电子警察数量又越来越多、监控效力也越来越高,一些非主观的轻微违章很难避免,这就会使交强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的奖励因素成为"水中月,镜中花",车主们看得见,摸不着。我认为,对此应当辩证看待。一方面,和谐汽车社会需的确要驾驶员无违章、少违章;但是另外一方面,浮动比率V的奖励因素,如果能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更细致的分级,使极少部分人才能实现的绝对无违章,变成更多车主都有机会通过努力实现的相对无违章,无疑更有利于和谐汽车社会的构建。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草案在网上一公布,就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的新华网网友提出,交强险应列入道交法;有的网友提出未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优惠率太低,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太低;有的网友提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下浮最高20%,而上浮就可以30%,不公平等等。所有这些声音,都体现了汽车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特点。一方面,网友和车主的声音应当及时通过公布的渠道反馈给保监会并得到重视;另外一方面,不管这些建议能否被采纳,管理者都应当通过媒体对此进行说明和解释,保障参险者的知情权。
保监会有关人士对我表示,现在公众、社会关注交强险、关注保险,这正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为我们都知道,在发达国家,保险是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我认为,从这个角度看,围绕交强险的质疑与回答是非常有必要的,也应当继续下去,并推广到汽车社会其他法规的制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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