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思路的改革背景是,此前车险行业由于产品形态简单,易于模仿,整个行业始终处于同质化竞争中,价格战硝烟弥漫下,车险业务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而监管改革希望达到的目的是:通过改革倒逼保险公司实现精准定价,推动市场由“费用战”、“价格战”,向以产品和服务为核心的良性竞争转变,实现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N0.5节能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
2018年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4部门发布《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再次明确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通知明确指出:“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目前,市场中绝大部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均在名单内,主要是在中国生产的自主、合资车,而进口插混车型不在此范围内。
与此同时,车船税新规相应的提高了燃油车门槛,对燃油车的排量、重量、座椅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以2018年最低要求为例,必须车重低于1205kg,综合油耗低于5.4L/100km。
N0.6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2018年8月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包括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根据公告内容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此次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二、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
三、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N0.7车辆年检可全国通检
自2018年9月1日起,国家正式实施《20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举措》,此次车辆年检改革后,车辆年检将实行全国通检,办理流程简化,并且很多业务可以网上办理和自助办理。
车辆年检可全国通检、流程被简化同时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异地申领、办理业务申请材料减免、车辆异地转籍档案电子化网上传递、车管业务"一窗通办"、交管业务网上办理、安全教育网上学习等新一系列举措。
N0.8取消二手车限迁
2018年3月,商务部明确表示将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据了解,现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于2005年实施,13年来,二手车行业市场规模、商业模式、科技进步、配套政策等已显著改变,现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适应,修订势在必行。
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2017年3月,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由此来看,取消二手车限迁的呼声由来已久,但在具体落实中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N0.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简称“GB 7258”)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GB 7258-2017用于替代此前的GB 7258-2012,相比于2012版,新标准调整和修改内容超过150项,所有标准当中,最应该引起关注的是随车得配备1件反光背心、电动车窗得具备防夹功能、不能随便悬挂与车辆品牌不符合的厂标等标准要求。
强制标配反光背心、电动窗防夹
继三脚警示牌、灭火器之后,反光背心现在也是车上的必备物品了,按照新标准要求,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年检除检查三角警示架之外,将同时检查反光背心,数量为1件。不过,对于2018年之前生产出厂的汽车、在用的汽车,则没有强制配备反光背心的要求。此外,新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汽车电动车窗、天窗都必须要带有防夹功能。
悬挂整车标志应与品牌相符合
新标准增加“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表述。旧标准当中,开一辆众泰汽车,将徽标换成保时捷,由于都是永久性的商标和厂标,不能给予相应的处罚。新标准当中,这一行为被“明令禁止”,驾驶众泰汽车,只能悬挂“与车辆品牌相符”——众泰的商标和厂标。这意味着,车主淘宝购买其他厂商徽标来悬挂,不仅年检不能通过,而且行驶在马路上会被交警开罚单。此外,在商标和厂标周围做个性装饰也不符合规定。
纯电动车起步应发声警示
新标准将纯电动车、插电混动等新能源车单列,就行驶安全、行驶性能方面进行技术要求。其中,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 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声响。当车辆发生漏电情况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同时,车辆应该具备能切断动力电路的功能,避免产生二次交通事故。
新能源产业相关政策
N0.1新能源补贴进一步退坡
2018年2月13日,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该通知明确了2018年国家相关部门从提高技术门槛要求、完善补贴标准、分类调整运营里程要求等方面进行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新补贴政策从2018年2月12日起实施,并设置了4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具体来看,2018年新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做出了以下调整:
一,对非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从“3万公里”调整为“2万公里”;二,破除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
三,除了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力度保持不变之外,新能源客车、专用车补贴标准均有所下降,而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标准则按照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优化。其中,在技术门槛要求方面,纯电动乘用车最低续航里程补贴标准从100公里提高到150公里,动力电池能力密度最低标准从90Wh/kg提高到105Wh/kg,补贴金额划分5档,续航里程越高补贴越高;新能源客车方面,补贴总金额从不超过3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18万元,系统能量密度从85Wh/kg提高到115Wh/kg;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下滑最高,最高上限从20万元下调到10万元,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从90Wh/kg提高到115Wh/kg;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力度则保持不变,燃料电池客车和专用车均采用定额补贴方式。
N0.2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有法可依
2018年上半年,我国相继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溯源管理规定》),并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溯源管理开始有法可依。
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方面,《管理办法》对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国家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基础好、区域带动性强、有积极性的地区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目前京津冀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已在有序开展。
为了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规定》对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完成溯源信息采集与上传,最终实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由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是一个新兴领域,目前仍面临着体系建设、技术创新等问题,这就决定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
N0.3新能源汽车维护技术标准
2018年8月21日,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维护技术标准》(试行)通知(以下简称"维修技术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从维护分类、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高压系统维修诊断、竣工检验等6个方面建立周期、作业内容和技术要求。
N0.4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
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研究工作组2018年度第一次例会上,来自保险业16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代表讨论了商业车险条款的修订、汽车延保保险条款的制定以及新能源汽车保险的专属条款。
N0.5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通知
2018年8月7日,工信部下发《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示范城市要对自2009年以来推广应用的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对充电基础设施,对公共领域推广应用的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对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停放及电池箱的存放场地及配套管理措施进行调查。
9月4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客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
9月25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开展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将重点对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产品的IP防护失效、车辆泡水、车辆碰撞、线束连接松动、频繁充放电、长期搁置以及工作行驶环境恶劣的车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知》要求,各企业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上报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通知》还明确提到,针对弄虚作假的情况,最为严重的将采取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企业及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
N0.6第1批《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公布
2018年11月7日,工信部将第1批《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予以公告,共计27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入列。公告强调到,对于被特别公示的企业,暂停受理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申报,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企业,需通过39号令《准入审查要求》的考核。
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规定,对于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工信部将予以特别公示,相关企业再次生产需要重新经过工信部核查。不能保持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将被撤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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