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误区三:全国标准≠地方标准
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机动车排放标注颁布后通常都会经历多年的过渡期才会正式实施,而在这个准备实施期内,由于个别地方(主要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污染较为严重,节能减排的任务更重,这些地方政府通常会率先出台各自的地方标准。另外,考虑到各个地方在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方面具体情况的差异,中央政府在出台机动车排放标准时也会对个别地方做特殊要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地方和中央标准不完全同步的情况,而这也容易造成人们对排放标准的误解。
根据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但必须先报经国务院批准。
例如,在环保部2009年发布关于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征集意见的通知之后,为迎接2010年的世博会,上海市政府便率先公布实施了机动车尾气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根据规定,自2009年11月起,上海市不符合国四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和公交环卫邮政车辆将不得上路。
另外,2011年12月29日环保部发布的《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第四阶段排放限值公告中就决定分区域实施国四标准,对京沪地区提出了特别要求,规定北京市、上海市销售和注册的、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率先实施国四标准,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相关车辆。
而年初北京地区的长期雾霾天气也加速了北京市实施国五排放标准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2月1日起,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开始执行相当于国五标准的北京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而与这一排放标准相匹配的油品也已于2012年5月31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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