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刻不容缓
众所周知,美日两国有关汽车召回早已形成明文规定的法案,且都已较为成熟和完善。
美国参议院商务委员会主席洛克菲勒3月2日对外公开表示,其将起草一份“全面”立法,以解决工业中不断出现的安全问题,尤其是近期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因加速踏板失控引发的汽车召回危机。
始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汽车召回制度,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大到惊人,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相对非常健全、管理程序也极为严密,但尽管如此,其仍有很多提升和完善的“空间”。反观国内,可以预想我们要走的路有多长。
据了解, 2004年10月1日,通称“汽车召回制度”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由于有关标准细则不完善,对车企经销商监管标准不明确,在实施之日起便引来质疑声不断。
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对此表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不能完全防止不安全产品进入市场。产品损害赔偿只能解决已经发生的伤害行为,对正在发生和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却无能为力。他认为,“建立、完善缺陷产品的法律法规是产品安全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2007年11月,被称为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由国家质检总局完成初稿的起草。当时,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姜天波处长曾明确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将考虑把该管理条例列入2008年的立法计划。然而该《条例》并未如期获得通过,直至2009年3月才向国务院法制办备案,何时正式实施仍未有明确的时间表。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立法听证会上曾说过,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产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通过对产品的后市场监管,从源头上督导企业对存在缺陷的产品采取主动或强制召回措施,消除缺陷产品对公众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有法律界的专家表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诞生,或许将是我国汽车产品质量安全立法走出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2010年,业内普遍预测我国汽车市场的销量将达到1500万辆的规模,甚至有人士大胆预言未来十年,我国汽车总产销的数字将在4000万~5000万辆上下。鉴于市场如此之大的放量以及逐年不断增加的超大的汽车保有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迫在眉睫。
(文章来源:盖世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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