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6年,吉利主张的威马知识产权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文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国内两家知名车企之间因大量员工“跳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
该案原告索赔额高达21亿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
图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上述案件所提到的“国内两家知名车企”正是吉利与威马汽车,二者之间的关系更是千丝万缕的。
公开资料显示,威马汽车成立于2015年,其创始人沈晖以及前高管陆斌等核心团队主要成员均有过在吉利汽车或沃尔沃汽车任职的经历。2016年,沈晖也曾在采访中对媒体表示,威马汽车拥有核心员工200多名,其中大部分都是他以前的同事。这也为这起知识产权侵权案埋下了伏笔。
吉利诉威马案始末
将时间追溯到2016年,当时吉利控股集团下属的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有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其中有30余人离职后即加入了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2018年,吉利发现威马集团、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智慧出行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
与此同时,威马集团、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温州公司)、威马智慧出行公司、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该案件四大被告方)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即推出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
基于此,吉利控股集团认为,威马汽车在没有足够技术积累和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短时间内推出了EX系列电动车,涉嫌侵犯了吉利汽车的技术秘密。于是,吉利集团、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该案件两大原告方)以涉嫌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马方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1亿元。
彼时,这一21亿的“天价”索赔成为国内最高的知识产权纠纷索赔金额,至今仍无处其右。
2019年9月,该案首次开庭审理,但由于吉利方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更多案件细节并未公开。三年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称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结果是原告胜诉,威马系多家公司(被告)需赔偿吉利控股及吉利汽车研究院(原告)700万元,包括经济损失5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的各项花费200万元。
此外,威马汽车要停止使用用于EX5车型上的5个汽车零部件图纸,这5个汽车零部件图纸包括前稳定杆总成、后桥总成安装支架、前悬左下摆臂、前稳定杆左趁套、后桥总成,均为汽车底盘零部件。法院审理后认定,这5个图纸相关信息均属于吉利汽车。
不过,原告吉利方和被告威马方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起有组织、有计划的侵害技术秘密案
后经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
其判断的依据在于,首先,吉利方关联公司即成都高某公司上至总经理、项目研发组组长、技术副总、技术部部长,下至具体从事汽车底盘技术研发的多名曾接触或者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员工,在较短时间内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从原单位集中离职并入职威马方及其关联公司,后者显然具有接触前者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和机会;
其次,威马显然没有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
最后,这次支持产权侵权案中的证据,也能够证明威马非法获取吉利方面涉案技术秘密并进行了披露、使用。
综合以上因素,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威马不但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吉某方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还实施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以及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行为。
判决生效后,威马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工以及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
另根据威马自己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的记载,以威马EX系列累计销售81,733辆,及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所获的利润,并综合考虑涉案底盘技术秘密利润贡献率等因素。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对威马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权获利只计算补偿性赔偿数额。经计算,威马方应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约6.4亿元。
二审判决还明确,如威马方违反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威马方擅自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如威马方未按本案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销毁或者向吉利方移交涉案技术秘密相关载体、发布公告和内部通知以及与相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涉案技术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的义务中任一具体义务,应分别以每日1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
至此,自2018年开始的吉利威马知识产权侵权案终于盖棺定论。
向侵害汽车知识产权坚决说“不”
需注意的是,如今的威马汽车已经走上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道路,吉利耗时6年赢来的6.4亿余元赔偿能否到账,还是未知数。
图源:威马汽车微博截图
根据重整案提及的审计报告,威马科技集团经审计后账面资产总额为39.88亿元,负债高达203.67亿元,已经陷入严重的资不抵债的局面。
不过,对于胜诉的吉利而言,赔偿可能是次要的,重要的是以此案敬告同行,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技术研发。
一直以来,知识产权侵害纠纷案件诉讼周期长、举证难、商业秘密鉴定的程序和环节繁琐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吉利的坚持恰恰体现了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决心和定力,也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踏出一条路。
同时,此次判决的结果,也彰显了国家层面对汽车科技创新保护的高度重视,以及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决心。
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披露的信息中提到,该案判决在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探索。
本案裁判是人民法院能动履职,积极规范和引导企业合规诚信经营,有力保护企业创新发展的生动体现,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贡献了审判智慧和力量。
当前,中国汽车产业正处在跨越式突破发展的关键时期,只有原创才能带领中国汽车企业赢得尊重、创造价值、走向全球。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有力地促进中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提升全社会对创新意愿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进一步推动新质生产力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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