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资源获悉,11月13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新增租赁车辆的企业变更备案管理。2023年在我省新投放的小微型租赁客车,应按照《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长期行动方案(2023-2030年)》要求,100%投放使用新能源汽车,“零关税”进口车辆除外。新投放的小微型租赁客车应由企业向经营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省内注册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从外省调入在我省运营的小微型租赁客车,应限于在外省已备案“租赁”性质的新能源车辆,并到该企业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新增租赁车辆的企业变更备案。
原文如下: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省道路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提升租赁车辆备案率、合规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增租赁车辆的企业变更备案管理
2023年在我省新投放的小微型租赁客车,应按照《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长期行动方案(2023-2030年)》要求,100%投放使用新能源汽车,“零关税”进口车辆除外。新投放的小微型租赁客车应由企业向经营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省内注册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从外省调入在我省运营的小微型租赁客车,应限于在外省已备案“租赁”性质的新能源车辆,并到该企业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新增租赁车辆的企业变更备案。
二、规范存量租赁车辆的管理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使用性质变更前后均登记在同一公司名下的车辆,但车辆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的燃油或新能源小微型租赁客车需要继续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所属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直接向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租赁”使用性质,并向企业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上述变更和备案工作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提供便利服务,加快手续办理。
三、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督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存量租赁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和备案手续,并自2024年1月1日起下架所有不合规的存量租赁车辆,不得为未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经营者及不合规的租赁车辆提供租赁撮合交易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要与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信用承诺书或在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提供的租赁车辆是合规的租赁车辆,并主动接受属地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监管。
四、提升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机场、车站等建立租车服务中心,完善国省干线、旅游公路、重要节点的充电桩网络。根据市场需求加强车辆调度,促进规模化、品质化经营,满足旅游旺季租车需求和多样化、品质化、个性化消费需求。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聚焦群众反映问题,开展规范提升客车租赁服务的民生实事。
五、加强监督执法管理和督导检查
深入实施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3—2024年)》,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以及外省调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上传至省道路运输便民服务支撑系统,并定期开展年度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加强信用监管和日常检查,及时移送相关违法线索。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执法巡查,依法查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利用交通运输新业态等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对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的协同监管执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监管协同、执法协作与行刑衔接。
2024年1月1日前,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于每月3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存量租赁车辆备案数量。同时,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导调度力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不作为、慢作为、工作滞后的管理部门予以警示通报,对工作严重滞后的予以约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公安厅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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