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外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相关政策标准法规研究制定进入了密集期。《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2021年-2035年)》部署了车路协同相关任务;《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车辆智能管理)》、《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等标准建设指南相继出台;深圳经济特区试点智能网联汽车立法,正在围绕《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广州市率先走入车-路-城“标准化”时代,发布《广州市车联网先导区建设总体技术规范》和《广州市车联网先导区V2X云控基础平台技术规范》。
近日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将自动驾驶交通安全纳入管理范畴,制定了测试、上路、事故责任等相关规定内容,内容虽简短,但对于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具有重要保障意义。本文简单梳理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标准法规、生产准入、上路使用以及事故责任等方面政策标准法规进展情况,为行业人士提供一定参考。
道路测试:我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开放程度较高
截至2020年底,国内发布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城市为27个,包括北京、上海、广州、长沙、天津、重庆、肇庆、杭州、深圳、柳州、湖州、苏州、武汉、襄阳、济南、沧州、保定、西安、长春、平潭、合肥、阳泉、德清、银川、嘉兴、大连、莆田。此外,江苏、广东、浙江、湖南、河南和海南六省发布了省级自动驾驶测试政策。全国开放测试道路里程已经超过3000公里,其中北京、上海、沧州的自动驾驶测试道路里程分别是699公里、630公里和229公里,位居全国前三。
资料来源:百度、智研
相关标准:框架已搭建完成,预计2025年形成详细可支撑标准体系
国家已围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车端、信息端、路端等相关标准出台了标准建设指南,细化了工作任务,各细分领域标准研究、制定正在进行。
国家有关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建设指南进度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出台时间 | 任务计划 |
1 | 《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电子产品和服务)》 | 2017年9月 | 2020年完成车载电子产品与服务平台的关键技术标准及测试标准,建立车载智能终端的安全和质量认证标准体系,推动车联网产业服务平台标准在产业中的实际应用。 |
2 | 《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 | 2017年12月 | 到2025年,系统形成能够支撑高级别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制定100项以上智能网联汽车标准,涵盖智能化自动控制、网联化协同决策技术以及典型场景下自动驾驶功能与性能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和“智能化+网联化”融合发展,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全面推广普及。 |
3 | 《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总体要求)》 | 2018年6月 | 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 |
4 | 《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车辆智能管理)》 | 2019年10月 | 到2022年底,完成基础型技术研究,制修订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管理、身份认证与安全等领域重点标准20项以上,为开展车联网环境下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车联网城市级验证示范等工作提供支撑;到2025年,系统形成能够支撑车联网环境下车辆智能管理的标准体系,制修订道路交通运行管理、车路协同管控与服务等业务领域重点标准60项以上。 |
5 | 《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 | 2021年3月 | 到2022年底,制修订智能交通基础设施、交通信息辅助等领域智能交通急需标准20项以上,初步构建起支撑车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标准体系;到2025年,制修订智能管理和服务、车路协同等领域智能交通关键标准20项以上,系统形成能够支撑车联网应用、满足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需求的标准体系。 |
生产准入:可通过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进行豁免申请
关于产品准入,国家层面暂未出台详细规定。不过,2020年11月工信部部长肖亚庆指出,在加快产品功能要求、信息安全等亟需标准制定,加强国家法规协调,适时发布产品准入管理要求。此外,在2020年4月,工信部针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文件指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其产品不能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时,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地方层面,本月深圳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准入和登记”一条中提到,符合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此外,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公布之前,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经评估同意,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
上路使用:暂不允许上路使用,征求意见稿拟计划实行登记制度
因为《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还都是征求意见稿,目前在法律层面上还未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如何合法上路。《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提出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生产、进口、销售,需要上路通行的,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指出: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特区道路行驶。
事故责任:分类确定,产品缺陷问题最终还是追究生产和销售企业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都针对事故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非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缺陷问题的、与常规车发生事故一样的,基本与常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一致。但对于产品缺陷问题方面,《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先驾驶人赔偿,再追究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责任。
国家层面《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仅简单提出原则性的框架: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上道路通行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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