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开展燃料电池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明确,五部门将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群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攻关和示范应用给予奖励。
示范期暂定为四年。示范期间,五部门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和企业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以及新车型、新技术的示范应用等,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五部门在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和氢能供应两个领域给予示范城市群补贴,补贴方式是通过积分核算,1积分大约是10万元补贴,积分上限分别为15000积分和2000积分,即补贴金额上限为15亿元和2亿元,同时积分的标准也在逐年退坡。示范结束后,对超额完成示范任务的,超额完成部分予以额外奖励,按照超额完成的任务量和奖励积分标准进行测算,额外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应获得资金的10%。示范区以外的地方原则上不宜再对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给予购置补贴。
燃料电池汽车城市群示范目标和积分评价体系
领域 | 关键指标 | 城市群示范目标 | 奖励积分标准 | 补贴上限(分) |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 | 推广应用车辆技术和数量 | 1.示范期间,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领域取得突破并实现产业化。车辆推广规模应超过1000辆。 2.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50kW,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50%。 3.燃料电池汽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 4.燃料电池乘用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400W/kg;燃料电池商用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2.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0W/kg。 5. 燃料电池汽车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对最大设计总质量31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以及矿山、机场等场内运输车辆,经认定后可放宽至不低于200公里。 6.燃料电池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商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 7.平均单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超过3万公里。 8.鼓励探索70MPa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 | 1.2020年度1.3分/辆(标准车,下同),2021年度1.2分/辆,2022年度1.1分/辆,2023年度0.9分/辆。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大于80kW的货运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12-25(含)吨按1.1倍计算,25-31(含)吨按1.3倍计算,31吨以上按1.5倍计算。 2.关键零部件产品通过第三方机构的综合测试,每款产品在示范城市群应用不低于500台套,产品实车运行验证超过2万公里,技术水平和可靠性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给予额外加分。其中:电堆、双极板奖励积分标准0.20分/辆;膜电极、空气压缩机、质子交换膜奖励积分标准0.25分/辆;催化剂、碳纸、氢气循环系统奖励积分标准0.30分/辆。每款关键零部件产品最多额外奖励1500分。 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关键零部件产品技术、质量和安全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每类关键零部件最多给予5款产品加分。 | 15000 |
氢能供应 | 氢能供应及经济性 | 1.车用氢气年产量超过5000吨。鼓励清洁低碳氢气制取,每公斤氢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15公斤。 2.车用氢气品质满足《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 氢气》(GB/T 37244-2018)要求。 3. 车用氢能价格显著下降,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 | 按照车用氢气实际加注量给予积分奖励: 1.2020年度7分/百吨,2021年度6分/百吨,2022年度4分/百吨,2023年度3分/百吨。 2.成本达标,奖励1分/百吨。 3.清洁氢(每公斤氢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5公斤)奖励3分/百吨。 4.运输半径<200km,奖励1分/百吨。 | 2000 |
注:1.原则上1积分约奖励10万元,示范期间将根据示范进展情况适度调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2.燃料电池标准车折算办法。燃料电池汽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p,单位为kW)折算为标准车,折算系数(Y)为:
(1)乘用车:Y=(p-50)×0.03+1;p≥80时,Y=1.9;
(2)轻型货车、中型货车、中小型客车:Y=(p-50)×0.02+1;p≥80时,Y=1.6;
(3)重型货车(12吨以上)、大型客车(10米以上):Y=(p-50)×0.03+1;p≥110时,Y=2.8。
3.示范结束后,对超额完成示范任务的,超额完成部分予以额外奖励,按照超额完成的任务量和奖励积分标准进行测算,额外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应获得资金的10%。
以下为政策原文:
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
财建〔202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推动我国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科学有序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五部门)决定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针对产业发展现状,五部门将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群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攻关和示范应用给予奖励,形成布局合理、各有侧重、协同推进的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新模式。
示范期暂定为四年。示范期间,五部门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和企业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以及新车型、新技术的示范应用等,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二、示范内容
示范城市群应聚焦技术创新,找准应用场景,构建完整的产业链。一是构建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条,促进链条各环节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要依托龙头企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组织相关企业打造产业链,加强技术研发,实现相关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和整车产品研发突破及初步产业化应用,在示范中不断完善产业链条、提升技术水平。二是开展燃料电池汽车新技术、新车型的示范应用,推动建立并完善相关技术指标体系和测试评价标准。要明确合适的应用场景,重点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在中远途、中重型商用车领域的产业化应用。要运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积累车辆运行数据,完善燃料电池汽车和氢能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标准。三是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不断提高经济性。要集中聚焦优势企业产品推广,逐步形成规模效应,降低燃料电池汽车成本。要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提供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保障,探索发展绿氢,有效降低车用氢能成本。四是完善政策制度环境。要建立氢能及燃料电池核心技术研发、加氢站建设运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等方面较完善的支持政策体系。要明确氢的能源定位,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及监管模式,确保生产、运输、加注、使用安全,明确牵头部门,出台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三、示范城市群选择
示范城市群采取地方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确定。申报城市应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产业链上优秀企业所在城市进行联合,具体要求如下:产业链上优秀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企业所在城市(地级以上)本着自愿组合的原则组成城市群,协商产生牵头城市,牵头城市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编制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其他城市向牵头城市提供示范任务承诺函,形成产业链条各环节环环相扣、强强联合态势,协同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牵头城市将实施方案上报所在省份财政、工信、科技、发改、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后,由所在省份向五部门申报示范(申报指南附后)。
五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经五部门审核后确定示范城市群,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示范应用工作将重点支持技术攻关基础好、资金落实到位、计划目标明确、应用场景清晰、政策制度有保障的城市群。
四、组织实施
燃料电池汽车链条长、参加示范主体多,示范城市群以及各城市所在省份应加强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各省份应统筹本省资源,加大对示范城市和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相关省份之间应加强组织协调,共同支持示范城市群开展示范应用工作。
各示范城市群牵头城市人民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会同其他参与城市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强化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统筹推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要提出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明确责任和保障措施,负责示范项目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等,确保链条各环节衔接一致、协同作战。每个示范年度终了,领导小组经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向五部门提交实施方案进展、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
各城市要围绕各自目标任务分工,细化实施方案;要强化组织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及时有效使用;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要加强监管,细化考核,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完成示范任务。领导小组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工作实施监督,对工作进展缓慢、确无法完成任务的城市提出处理意见,经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报五部门批准后调整实施方案。各相关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加强与上下游企业对接,确保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五部门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全程跟踪指导示范工作;将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优化技术指标并提前发布。每年中央财政以结果为导向,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拨付奖励资金。中央财政设定示范期预算总规模,示范期间将根据进展情况适度调整奖励标准。示范实施2年后,五部门将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对未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城市群,将视情况采取要求调整实施方案、扣减或暂停奖励资金、暂停参与城市甚至取消城市群示范资格等措施。为推进产业合理布局,示范区以外的地方原则上不宜再对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给予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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