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及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满足相关条件的个人可申报安装自用充电桩等设施设备。
根据通知要求,住宅小区实行抄表到户的,自用充电桩用电报装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经办人(含充电桩运营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公用充电桩用电报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桩运营企业提出申请。
住宅小区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用户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安装自用充电桩需求,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桩运营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安装公用充电桩,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桩运营企业提出申请。
通知还提出,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定专人配合做好勘查、选址、安装和验收等相关工作。对不按要求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无故阻挠或向用户和安装单位收取额外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信用管理等措施,记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通报。
原文如下:
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信主管部门、消防支队,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经发局、消防支队,省电网公司, 省物业协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推广 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46号)有关要求,为加 快推进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各市县充电设施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试 行)》(详见附件 1)有关要求,主动加强对充电设施参建各方的指导和监督,明确充电设施参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在试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主管部门。
(二)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市县物业主管部门督 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指定专人配 合做好勘查、选址、安装和验收等相关工作,包括向充电桩安 装企业和用户提供建设所需的图纸、水、电、气等管线资料, 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走向,配合施工和办理用 电变更手续等。对不按要求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无故阻扰或向用户和安装单位收取额外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信用 管理等措施,记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通报。
(三)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设施纳入小区安全 管理责任体系中,各市县住建、消防、工信、发改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加大对充电设施监管力度。做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 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继续推进示范项目。各市县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单 位落实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开展“充电 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探索创新运营模式,切实解决 “充电桩进小区”难的问题。在示范项目推进过程中,要及时 总结成功经验,并推广运用。对存在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措施,重大共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9月16日
本文地址:https://auto.gasgoo.com/news/202011/4I70222318C11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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