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一:怀胎六年,一朝分娩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两税合一”草案核心内容是国家将不再根据内资外资划分所得税税率,统一采用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3-5年的过渡期。此项法案经过了长达六年之久的讨论,而且充满了政治敏感。自1980年代以来,为吸引外资,中国一直给予外资企业10多种税收优惠待遇。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名义税负为15%,实际税负水平为11%;而内资企业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为23%,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更高达30%,两者相差10多个百分点。
2000年,财政部就着手调研两税合一的可能性;2001年入世后财政部着手起草合并方案;2005年,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呼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不能再拖了。”然而此后不久,54家在华投资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向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延长税收政策优惠期,对中国实行两税合并表示了不同意见,两税合并的草案一度搁浅。
在中国汽车产业新的发展阶段,自主开发的各种条件在逐渐成熟,自主创新的内在机制在我国正在形成,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两税合一”政策势在必行。很多人认为此举将降低内资企业的负担,促进自主企业的发展,而多数跨国汽车公司和合资汽车企业则对两税合一低调应对。这几年中国的政策开始有所收紧,外资对中国的政策转向已经非常敏感,新的税率调整,不仅增加了外资在中国的经营成本,而且面临舆论的压力。
质疑交强险暴利
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交强险,是我国正式推行的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但实施不足一年,却接连遭遇“暴利”、“信息不透明”的讨伐。据公安部的数据统计,扣除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业务成本200亿元,交强险每年至少有400亿元的“利润”,赔偿数额尚达不到保费收入的25%。人保、平安这两大保险巨头周末在港交所公布了2006年年报,其中交强险的业绩令人吃惊。人保财险年报披露,2006年赚净保费556.16亿元人民币,比2005年增加了4.2%,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去年车险已赚净保费快速增长,而车险保费的骤增仰仗交强险业务的带动。某地区去年7月到年底交强险运营情况做出评价:“某地区共收取交强险保费1.2亿元,赔付却只有500多万元。这一点引起了强烈的反应。
消费者认为:中国的交强险是世界级的暴利,境外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是中国的10%,保额却是中国的几十倍。涉及到消费者利益时处处要和国际接轨的监管部门一触及到业者的利益就不接轨了。有人认为,由于标准制定不合理,交强险无异于对公众财产的“抢劫”。156名车主委托律师向保监会递交听证申请,他们希望借助《行政许可法》对交强险作出评判,而中消协方面更是提出希望由国家发改委来参与主持听证。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4月6日向保监会提起申请“撤销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的行政复议,被拒绝受理,后又将保监会告上了法庭。
公安部出台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受到欢迎
2007年6月公安部出台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于7月1日和9月1日分别正式实施。这些措施是:
一、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二、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五、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六、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七、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八、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九、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十、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十一、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十二、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十三、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十四、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十五、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地市,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十六、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
(以上服务措施,一至十项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十一至十六项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车船税在尖叫中开征
从7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以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将合并为车船税,统一由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在税额幅度上也进行了调整,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但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车主们对大幅度提高税负发出不满的声音。用车环境中名目日渐增多的各种强制性收费,导致人们对合理税收也提出了质疑,已成了汽车行业发展的瓶颈,税、费的精简统一迫在眉睫。
交强险带病出征
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今年6月28日正式出台,从今年7月1日起,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与草案相比,《办法》有三大突出变化:
——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
——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
——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444款油耗不合格汽车将停产
2007年7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第二批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其中,符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有95家生产企业的2374个车型;不符合标准的有444个车型,涉及55家生产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车型将停止生产。
2008年1月1日起,乘用车新定型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将执行第二阶段限值标准,乘用车的在生产车型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阶段燃料消耗量限值将比目前平均再降低10%。
国Ⅲ标准开始汽车污染排放控制新阶段
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宣布,相当于欧洲3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于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汽车污染排放控制进入新阶段。
按照国Ⅲ标准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仅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轻型车的型式核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仅达到“国Ⅱ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国Ⅲ标准”于2005年4月15日批准颁布。标准的提前公布,为生产企业做好实施准备创造了条件。绝大部分轻型车企业已开始生产或具备了生产符合“国Ⅲ标准”汽车的能力,完全可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北京和广州已经提前实施国Ⅲ排放标准,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减少堵塞
7月1日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就可以自行撤离现场,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可以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而没有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交管部门还规定了处罚标准,即: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将其车辆拖移至不妨 碍交通地点。在撤离现场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逸,另一方当事人应记清逃逸方的车型、车号、逃逸驾驶人特征等基本情况,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 点,立即拨打“122”报警,等候交警到现场进行处理。对肇事逃逸的,交管部门将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
发改委为新能源车设15道门槛
国家发改委2007年03月公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准入企业设下了多达15道门槛,并实行苛刻的一项否决制。准入门槛设定得如此严格,表明国家发改委整肃新能源汽车生产领域的意志相当坚决。
《规则》明确规定,今后“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改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而这15项生产条件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只有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且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才能通过考核。
《规则》界定,所谓新能源是指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其他新能源(如超级电容器)汽车等。
8月3日,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规则意见征求结束。据有关人员介绍,提出的意见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资质和投资条件、部分定义的具体界定和细化以及关于核心技术掌握的问题。意见整理工作结束后,国家发改委将会同业内专家、企业以及国家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商榷《规则》的修改问题。
发改委加强公告管理
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 “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五整顿”即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即加强责任制、加强宣 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
通知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生产准入管理的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遵守国家 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遵守国家车辆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必要的生产条件;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和车辆产品定型检验规程的要求;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已经具有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405号,以下简称1405号文件)的精神,对照改装类客车企 业申请底盘生产资格的生产准入条件,找出差距和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条件,达到生产准入条件的要求。其他类别的车辆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生产准入管理的要求,改进和完善生产准入规定的条件。
从2007年10月1日起,已经具有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生产地或产品类别、品种等)发生变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140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准入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客车整车企业生产条件要求及判定原则》中第一部分生产条件要求中的第一项第1条、第2条可暂缓考核),达不到生产准入条件的暂停底盘产品申报或暂停底盘生产资格。
自2007年10月1日起,企业申报《公告》均实施集团公司化管理,各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在网上申报的产品,必须经集团公司确认后方为有效。集团公司要对下属企业的产品规划及产品结构调整、产品技术进步及产品管理等方面要切实负起责任,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企业对于需要保留在《公告》内的车辆产品,要补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参数表》。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按规定完成产品的试验工作,将试验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并经中介机构确认试验报告有效。
通知要求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企业改制及股权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变化情况,企业现有产品品种变化等情况应当予以说明,企业生产地址应当标注到街道及门牌号码。集团公司应当将各子公司、分公司填写的表格汇总,并附上集团公司的结构框架图一并报送。各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把生产一致性管理贯穿到车辆的设计开发、零部件采购、生产制造、产品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要做到“五个 一致”,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中的车型、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产品的合格证和上传的合格证信息都必须相一致,车辆产品的技术参数公差值必须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通知要求加强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各企业都应当建立合格证管理工作制度,要有固定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合格证制作、配发及使用的各个环 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出厂的车辆与合格证一一对应,建立产品合格证档案,做到在车辆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可查。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买卖合格证的违规行为。
汽车号牌新标准
从11月1日开始,由公安部颁布的新的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正式实施。新标准对号牌分类、登记编号编码规则、制作技术和安装使用等规定进行了调整。新标准修改了机动车号牌号码的编码规则,允许字母在后5位编码中任意一位出现,但总数不能超过2个,增加了号牌容量,将解决部分地区号牌资源不足的问题。
(一)取消外籍车黑色号牌。对在京申请机动车牌证的外国人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改为核发普通民用号牌。
(二)中型客车将使用“京E”号段的黄色车牌。根据此前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大型车使用黄色车牌,而其他中、小、微型客车均使用蓝色车牌。新标准调整后,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载客汽车由原来核发的蓝色车牌,调整为黄色车牌,同时核发和换发“京E”号段。
(三)号牌编码规则改变,容量增加。新标准修改了机动车号牌号码的编码规则,允许字母在后五位编码中任意一位出现,但总数不能超过2个,增加了号牌容量,将解决部分地区号牌资源不足的问题。
(四)临时号牌由单一样式增加为4种式样。新标准规定,临时号牌由原来的一种式样调整为行政辖区内、跨行政辖区、试验车、特型机动车4种式样,并且将有效期的位置调整到号牌的正面。调整后,原来的新车移动证改为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由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核发。
机动车无责撞人最多赔10%
2007年10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原道交法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76条规定得不够具体,一些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又造成各地标准不统一。
修改后的第7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不同比例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1999年,沈阳颁布《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行人担全责”。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规定。随后这个规定推广到20多个城市。2003年6月,全国人大分组审议《道交法(草案)》,“撞了不白撞”是否写入法律,成为焦点议题。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开始实施,第76条否定“撞了白撞”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有过错、司机无责,降低赔偿额度。
燃油税依然难产
全国乘用车信息联秘书长饶达最近最近说“燃油税出台时机已经具备,作为本届政府任期内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肯定会在明年3月份实施。”但是有关部门出面澄清,燃油税出台时间并未确定。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发文要求各省自治区交通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据报道,目前燃油税改革方案仍未统一,各部门均有不同意见。其中,有一种方案认为,燃油税与养路费并不矛盾。方案内容是在开征燃油税的初期,燃油税和养路费同时征收,燃油税税率按比例扣除养路费的份额。
最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收到通知,2008年车辆养路费将从12月中旬起开始征收,养路费的票证印制工作正在进行。
多项汽车产业政策至今难产
早在去年5月10日,商务部开始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公布在其网站上并公开征求意见。并传出消息,《规定》最快有望在去年10月份出台,然而该规定至今仍未实施。
来自官方的解释是,对于“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标准界定牵一发而动全身,去年正值中国加入WTO五周年,自然更加敏感,一旦国内标准明确而且首批受罚车企名单出炉,美国、欧洲等都将会拿中国低价倾销汽车来说事。因此,这个难以权衡的矛盾使得《规定》的出台日期更加扑朔迷离。
按照原计划,至今年7月1日,《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中的40%国产化率标准应该已经实施一周年。但这一年中,关于国产化率的问题引起了各方尤其是海外厂商的强烈反映。在美国、欧盟以及加拿大的“中国零部件保护”埋怨声中,海关总署去年7月将标准推迟到了2008年7月1日实施,这直接化解了最关键的两项新标准的锐度。
上海宣称将对私车推行道路拥挤收费
11月25日,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表示,上海将根据市场需求和道路容量,研究更加完善的调控措施和合理的机动车总量规模,在适当的时候推行“道路拥挤收费”。这一做法将选择部分市中心区域限制私车在特定时段行驶,从而扩大公交车的路权,提高公交车的速度。据预测,在实行“拥挤收费”的区域内,交通量有望降低10%到20%,平均车速将提高15%到25%。由于对公交车不收拥堵费,乘公交车出行成本将相对降低,这也有望增强公交车的吸引力。
在对私车采取“控制使用”原则的同时,上海将采取财政补贴、“月票”“周票”等多样化票制措施,降低市民乘公交车的出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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