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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百人会】交通干部管理学院张柱庭:从政策法规细则看汽车共享的前途

盖世汽车综合 2018-01-21 17:58:46

1月21日,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论坛(2018)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发表了主题演讲,演讲内容如下:

【电动汽车百人会】交通干部管理学院张柱庭:从政策法规细则看汽车共享的前途

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  张柱庭

尊敬的汪部长、欧阳老师、在座的各位,大家下午好!

有机会和大家一块来交流关于汽车租赁的一些政策法律问题,非常荣幸!我这先有几个基本的定义,要跟大家先把讨论的范围集中一下。政策法规上是叫汽车租赁,分时租赁我们认为是汽车租赁里面一个计算租赁时间的概念,共享汽车则是另外一个经济学概念,我们可以把这三个说法都归纳到汽车租赁里,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区别汽车租赁和出租汽车,这两者一个带驾驶员一个不带驾驶员。按照现行的国标,9座以下是可以做汽车租赁的,超过9座则不可以。这样我们把问题就集中到这个范围里。

在讨论汽车租赁政策法规问题时,我们不讨论汽车租赁的民事法律问题,这部分按《合同法》办就可以了,比如交通事故。另外汽车租赁最常见的诈骗罪,这类问题按刑法办,我们也不去讨论。另外,我们也不讨论治安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汽车租赁行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这部分管制类的政策法规,这也是我想要讨论的问题。

我们先简要回顾一下汽车租赁的发展过程。2004年7月1日之前当时有一个部令,即国家计委、交通部发布的《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一直执行到2004年。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这份法规要求梳理行政许可项目。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发放行政许可的办法能否再延续?一是由于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不可以再许可;二是当时有人提出一个观点,即汽车租赁严格讲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应该属于物的租赁行业,因此再由交通制定规章制度不合适,这样就把这个部令废除了。这是到2004年7月1日的情况。

到去年年初,还有一个标准叫《国民经济产业划分类别》,汽车租赁在去年年初还是属于租赁业没有划到运输业里。到2009年3月2日以后,国务院有一个国办转发的18号文,给交通运输部的“三定”里要求交通运输部承担汽车租赁的指导工作,再次提出要把汽车租赁划回到交通的问题。

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汽车租赁不带驾驶员,出租汽车带驾驶员,出租汽车有严格控制和管制,汽车租赁没管制。注册一个汽车租赁公司,再注册驾驶员劳动服务公司,俩加起来成为一个新的汽车租赁公司,给汽车行业稳定带来很大的问题,之后又产生维稳压力的问题;另外一个原因,2009年开始汽车产业滞销问题开始凸显,能不能把汽车租赁作为汽车销售的一种方式,以解决积压问题,这是当时的产业背景。直到2016年,这中间一直在讨论到底应该如何规制。

2016年1月1日,《反恐法》实施,《反恐法》里有几个重要的条文,其中第21条提出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准对其提供服务。如果违反这条法规不对客户做身份查验,主管部门可以罚10-50万元罚款,而且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这叫双罚,既罚企业又罚负责人。另外,第93条规定如果有单位违反上述条款,主管部门需要责令其停止从事租赁业务,要吊销证照。这个条文的主要观点,实际上是对汽车租赁要进行严厉的管制。

我刚才讲这个问题好多同志发笑,你可能不太了解背景。因为前几年,汽车租赁企业实在是替恐怖分子帮过忙,所以摊上大事了,主管部门必须严厉管制。

这个趋势再加上《安全生产法》,于是就出现了去年8月4日发布的文件,大家注意标题是什么?叫作《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般政策上标上“健康发展”这个词,表明背后肯定有其用意,是说这个行业有病所以需要治疗,并不是要大力鼓励你发展。而这个产生的原因,一是安全生产,二是反恐。这里面内容大量体现了这两部分的要求,这是意见表达出来的一层意思。

另外一层意思就是一部分要鼓励,因为当时的背景是鼓励互联网+,所以在那个文件里面有一部分鼓励分时租赁。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法规,比如《节能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两个法规,再结合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对于汽车租赁业务基本的要点就比较明显了。

第一个要点:限制和鼓励的依据是同时并存的。比如限制的依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0条规定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城市燃油车保有量,大力开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等。结论就是城市对燃油汽车保有量进行总量控制是有法律依据的。汽车行业的人可能不喜欢这句话,但它实实在在那放着,限制的是燃油车,不考虑新能源车。

推广新能源机动车是法律的基本意见,另外还鼓励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汽车租赁再怎么发展也不会允许与公共交通抗衡,还是要以公共交通为主,这是城市出行的基点。《节能法》第45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使用环保型汽车和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汽车工具报废制度,鼓励使用节能清洁燃料车型。

发展燃油汽车作汽车租赁,在拥堵和环保压力大的城市依然将受到限制,用燃油汽车做汽车租赁恐怕是在这两个条件下都要受限的,不会被允许大力发展,但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将受到鼓励。

第二个要点:严管和放松的原则并存。《反恐法》的思路是严管,但是我们又赶上了一个大的背景,要求“放、管、服”,这是政府当下主要理政思路,共享也是一个理念,目前《道路运输条例》涉及汽车租赁是否存在纳入行政许可存在很大争议,主要两种观点:一是设立行政许可;另一种则要求严格控制,不能随便设定行政许可。

去年,相关部委新的政策观点是促进健康发展,鼓励分时租赁符合“互联网+”大背景。但坦率地讲,我认为其刚性是不够的,因为它是文件,所以干货不多,最多只是一个鼓励。我本人认为,那份文件里真正有含量一句话,是汽车租赁属于交通服务出行。换句话说,这是想把汽车租赁从物的租赁转换到交通方式里来,属于运输方式的一种,这是那份文件里真正有含量的。

所以下一步的趋势,一是用新能源汽车进行汽车租赁值得鼓励。我本人建议不应当老盯着财政补贴,应该好好研究一下公共资源占用城市道路,如何给新能源汽车提供场地的问题,即占路停车部分;二是《道路运输条例》在修改中不大可能设定许可,但可能会提出事后监管。

我的意见也是借鉴于德国朋友提供的《德国共享汽车法》,这部法规同样解决出行拥堵和环保问题,里面规定只容许共享汽车以减费或免费的方式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共享汽车的朋友在这方面多动动脑筋,这是有出路有希望的。

谢谢大家!

(根据发言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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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电动汽车百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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