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世汽车综合 2011年12月14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最终裁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of a cylinder capacity>2500cc)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商务部表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20号公告做出上述裁定的。
2011年5月5日,商务部公布《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的最终裁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裁定在案件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一)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8.8%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4.1%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国公司21.5%
(All Others)
(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12.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6.2%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0%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0%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福特汽车公司0%
(Ford Motor Company)
7. 其他美国公司12.9%
(All Others)
(文章来源:盖世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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