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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国内车企海外并购须备“三板斧”

访霍尼曼律师事务所商务、破产及重组部门高级合伙人韦罗博

盖世汽车网 渐凉 2010-04-28 09:27:16
核心提示:4月19日,霍尼曼律师事务所商务、破产及重组部门高级合伙人韦罗博(Robert B. Weiss)及斐格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李益强就国内车企如何更加有效地收购海外资产等问题接受了包括盖世汽车网在内的几家媒体采访。

第二板“斧”——增强“可信度”

据了解,目前在美国的收购行业里,被出售公司往往可以分为这样几类:其中一类公司放到任何市场上都是“香饽饽”,甚至出现哄抢的局面,国内企业也往往中意于这类公司;另一类公司则是因为受到财务以及其他方面的巨大压力,必须尽快找到卖家,以避免银行把信用额度收走,迫使其破产。

斐格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李益强认为,对于后者,国内有意向的企业应在其破产和银行催款前尽快完成并购。“对这类收购在时间点的控制上就显得非常重要。从融资的角度看,向出售方证明自身资本的可靠性会大大增强收购的成功几率。”

李益强还表示,在确定收购目标前,国内企业最好先和银行方面签订授信协议。这样一来,一旦发现适合的可收购项目,可以不再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去筹措资金,只需将这份授信协议交给出售方,这样对方就会对收购方的资金来源放心。

从国内以及国际上的一系列并购案例来看,对出售方而言,“可信度”往往是其最为关注的一点。因此,收购方要想消除出售方的顾虑,除了向对方展示自己在收购资金方面的实力之外,还需证明自己其后的运营能力,以及其受聘的团队(包括律师、会计师以及投行等)的专业性。

因为被收购方需要知道,收购方有没有能力完成收购,以及收购完成之后有无能力实现公司的正常运营。“如果收购方有过国际并购及管理方面的经验,‘可信度’就会大大增加。” 韦罗博同时认为,“出售方看到收购方的团队就会知道其是否有诚意,而不是一个机会主义者。”

除上所述,尽可能的减少交割时所附加的条件,也能增强在收购当中的“可信度”。

第三板“斧”——与政府沟通充分

根据国内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国内企业收购海外资产,所涉及款项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须向国家发改委报备审批。如项目所涉及交易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只需得到地方政府的批示即可。

“政府审批成为国内公司比较头疼的问题。对一个国外并购项目而言,要有控制时间的能力。” 李益强说,“最好在收购项目基本确立之后就提早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类似发改委信息披露函就非常重要。并且,如果国内有好几个买家,第一个上报就会获得优先权。”

腾中收购悍马,就是一起因未及时与政府进行有效沟通而最终无法获得审批导致“流产”的海外并购失败范例。

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都较缺乏在海外并购的实际操作经验。因此,李益强建议,企业最好在确定收购项目前就提前组建好一个项目团队。并对其中负责管理此项目团队的经理给予足够的授权。因为在国内,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国资背景的企业,往往都普遍存在一个层层上报、层层审批的过程,这样需要很多时间。

李益强认为:“最理想的状况是,此项目团队负责人有足够的授权后,可以调动起整个企业的资源,而不是每次调动其他部门的资源还需要层层上报、层层审批。不至于在中间环节就浪费了大量的时间。”

同时,一个有经验的团队和一个强有力的项目负责人来进行处理相关事务时,如果能让对方感到他经验丰富且对行业了解,则就会让出售方更放心交易的进行。

李益强也指出,国内企业要尽量避免用国内并购的经验来套用在国际并购上,这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如果你聘用的是专业顾问,他们在行业并购方面更加有经验,就应该充分相信他们。”

随着国内汽车市场的迅猛发展,相当一部分企业已经“攒”了一定的家底,海外抄底之势仍若隐若现。同时,国外一些待价而沽的资产也十分青睐来自中国的企业来并购。

“从出售方的角度来讲,国外认为来自中国的公司可能会有真正的意愿和能力来完成交易。”韦罗博在回答提问时这样答道。

文章来源:盖世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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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地址:https://auto.gasgoo.com/News/2010/04/2707234723471745124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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