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美国消费者
国内消费者被唤醒的消费维权意识
在一些网友留言中,盖世汽车网发现,对于丰田章男今日在北京召开招待会解释召回事件一事,有网友认为,“该感谢美国的消费者,为我们争取到这一机会。”
基于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程度,美国消费者向来都不缺乏动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及勇气。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3年10月31日才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才真正施行。尽管近几年国家都在花大力气普及消费者维权意识,但有关法规制度的滞后,机构部门设置的缺陷,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这种维权意识普及的进度。以至于有网友发出以上的心声。
有观点认为,《消法》尽管规定了各级消费者协会是解决消费者与商品、服务商之间纠纷的主要责任人,但实际上,消协原则上只是带由官方色彩的民间组织,并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力。在2005年以前似乎实际上并无一个独立的主体可以去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以至于被称为 “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王海和单挑“全国牙防组” 的李刚仅能以个案极低频率出现。
在汽车行业,通称“汽车召回制度”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虽然在2004年10月1日起便正式实施,国内整车企业对缺陷车辆的召回“热情”和自觉性也较前两年有明显提高,但相比与欧美市场的召回制度,该《规定》的有关细则仍有诸多需要细化和完善之处,且缺乏有效的监管。
《规定》第七章的罚则第四十二条显示,“对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显然,这种标准极低的惩罚标准对营业额少则几十亿多则几百上千亿的整车制造企业来说,实在难以起到震慑的效果。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正是在这种法规制度不完善的环境下被长期压抑。申诉无门,是目前汽车消费市场仍然频现的一种怪相。
丰田章男此次飞抵中国“专门”为召回而道歉,希望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能逐渐被唤醒,更期消费环境日趋和谐,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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