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弗勒集团7月30日开始对大陆集团展开公开的恶意并购,知情人士称,大陆集团已新聘花旗和汇丰为其顾问,并开始寻找善意收购者,即所谓“白衣骑士”(white knight),与舍弗勒抗衡。
路透社报道,知情人士本周一称,在反并购方面,大陆集团除了高盛、摩根大通、德意志银行这些顾问,还新增了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花旗和汇丰为大陆集团提出的反收购战略可能包括增资扩股,以及寻找“白衣骑士”。知情人士称,大陆集团已开始与“很少的几个”买家和私募基金公司投资者谈判,这些投资者可能会单独或联合通过增加资本投资、直接在交易市场购买股票、或以与舍弗勒展开竞购的方式争取大陆集团的股份。
大陆集团、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拒绝对以上消息做出评论。
另,道琼斯社消息,独立的金融服务公司Perella Weinberg也是大陆集团的顾问。舍弗勒集团背后也有六大金融机构——德国商业银行、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 Bank)、巴登-符腾堡州银行(Landesbank Baden-Wurttemberg AG,LBBW)、 苏格兰皇家银行、瑞银集团(UBS)、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SpA)。
公开恶意并购前,舍弗勒集团已稳获大陆集团约36%的股份,其中2.97%是直接买入的股票,4.95%是认购期权,28%是以(和不同的人进行的卖出现货买进期货的)掉期交易(swap transaction)方式进行的。大陆集团声称这28%的掉期交易过程中违法,一直强烈要求德国金融监管机构BaFin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华尔街日报7月31日消息,大陆集团称,德国Eberhard Karls University大学的Mathias Habersack教授也认为舍弗勒违反了德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Trading Act)和《证券取得和收购法》(Securities Acquisition and Takeover Act),他同时也是德国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Banking Law Association的成员。
德国媒体Die Welt 7月17日报道,大陆集团计划请求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调查美林(Merrill Lynch)集团在舍弗勒蓄谋并购大陆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此前曾有媒体称,造成舍弗勒突袭大陆的主力——28%的掉期交易主要是美林向舍弗勒集团献上的“蓄谋”之策,但大陆集团对此不予置评,美林集团则对此予以否定。
Thomson Financial消息,大陆集团7月31日表示,舍弗勒集团所有人舍弗勒夫人(Maria-Elisabeth Schaeffler)7月28日告知大陆集团,她在大陆集团的股份已从不到5%增至8.01%。大陆集团称,她的这些股份是通过其公司Schaeffler KG 和 INA-Holding Schaeffler KG 获取的。
追踪:舍弗勒警告大陆不要增资扩股 破坏收购
附:德国特殊的市场结构阻碍了敌意收购(即,恶意收购)
据1999年的资料,德国证券市场85%的上市公司有一个控制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25%。由于股权结构集中,敌意收购事实上不可能发生。投票权集中于银行进一步降低了敌意收购的可能性。例外,德国的公司文化,例如共同参与制也阻碍了收购。此外,许多德国大公司在章程中限制单个股东的表决权不能超过5%或10%,这更强化了银行的控制地位,敌意收购变得非常困难。
德国关于收购的立法也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德国《证券取得和收购法》2001年颁布,2002年实施。新法取代原来的自律性质的公司收购守则的原因,是由于收购守则并没有发挥什么作用。新法的立法目的是为公开收购提供法律框架,公开收购包括协议收购和敌意收购。此外,新法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目标公司的少数股东的投资利益和员工利益。
根据德国法,要约是指以取得目标公司证券为目的的公开购买或交易的出价,不论是出于自愿或者基于强制性义务。接管要约是指意图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要约。控制是指持有目标公司30%的投票权。
德国法将要约收购(takeover bid)定义为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收购,并将持有目标公司30%表决权作为是否获得控制权的界限。除了下列情形公司必须以现金作为收购对价外,其他情形下收购公司自由选择以现金或股票作为对价,但股票必须能在流动性市场自由转让。以现金作为对价的情形包括:在做出要约收购前的三个月内,已经以非现金为对价,收购了目标公司5%以上股份或代表5%以上表决权的股份;在要约收购期间,收购公司以非现金为对价,收购了目标公司1%以上股份或代表1%以上表决权的股份。
德国收购立法采用了类似英国的强制要约制度。取得控制权的收购公司有强制要约的义务,强制要约的例外规定,包括下面三种情况(1)通过要约收购取得控制权的情形;(2)继承等,组织形式变更、集团内部重组获得的投票权不计算在控制权内;(3)监管机构有权豁免强制要约义务。例如,要约人无论如何不会行使控制权、强制要约对要约人构成损害、公司重整等。收购法第37条规定,考虑到申请人的利益和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取得控制的方式、取得控制的目的等,可认定豁免为公正的情况下,主管机关有权豁免强制要约的义务。
德国收购法原则禁止部分要约,除了第24条规定的跨境要约外,禁止对目标公司部分股份发出接管要约。收购法第19条规定,仅对确定比例或数目的证券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方预售要约的证券比例或数目高于要约方计划接受的证券比例或数目,原则上要约接受应当按照比例进行。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部? 作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 徐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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