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就《汽车数据安全要求》等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未配备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禁止安装自动驾驶系统标志灯(ADS标志灯)。
图片来源:工信部
征求意见稿规定,具备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可选装ADS标志灯,其专用光色为蓝绿色。当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功能激活时,标志灯应自动点亮并保持开启;车辆处于L2级及以下驾驶自动化功能运行状态时,禁止点亮。标志灯也不得通过手动方式开启或关闭。
这一规定意味着,L2级辅助驾驶车辆不能通过ADS标志灯向外界传递自动驾驶状态信号。此前,部分车企曾使用蓝色提示灯展示辅助驾驶功能的运行状态,相关设计也引发过对驾驶自动化等级及功能边界的讨论。
除ADS标志灯外,征求意见稿还新增多项灯光使用限制,包括禁止部分灯具通过手势控制、限制语音关闭灯具,以及规范灯具文字显示、拟人化图案和车辆行驶状态下的灯光使用等。
此次标准拟修订GB 4785—2019,进一步明确智能化汽车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的使用边界。目前相关文件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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