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中创新航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宁德时代针对公司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锂离子电池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一案经福州中院开庭审理,公司于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
图片来源:中创新航公告截图
内容如下: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应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79.8万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20.26万元;驳回宁德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创新航表示,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
至于本次诉讼事项的公司的影响,中创新航称,涉诉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公司更优性能的新款产品迭代。公告之判决尚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本公告的判决为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因此,公司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赔额。
据了解,2021年8月及10月,宁德时代就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状告中创新航侵犯了其5项专利,包括“正极极片及电池”“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
不过在去年12月,中创新航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宁德时代“滥用专利权恶意维权和肆意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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