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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数字经济若干政策-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盖世汽车社区 2020-10-29 14:12:28

中共平湖市委办公室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浙政办发〔2018〕91 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数字经济强市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8〕32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数字经济发展,优化数字产业发展环境,加大力度支持产业数字化,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发展

1.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扩大投资。对数字产业投资项目在备案核准的实施期内,当年技术创新投入(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关键技术装备等)和设备投资合计超过 500 万元的,给予技术创新投入 8%和设备投资额 5%的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的,合计最高分别不超过 500 万元、400 万元。

2.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经省软件行业协会新认定的企业软件产品,给予每项软件产品 1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并经认定软件企业,三年内给予其租金按实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软件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 300 万元、500 万元和 1000 万元的,每年分别给予 18 万元、4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3.鼓励发展数字经济类军民融合产业。对参与军品研制生产的数字经济企业取得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证和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的给予 15 万元奖励;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证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20 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 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

4.鼓励培育行业龙头。对被认定为年度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中的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出口重点企业、电子信息成长性特色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5.加强金融保障。为数字经济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和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将数字经济纳入信贷优先支持范围。

 

二、鼓励产业数字化

6.鼓励发展工业互联网。对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名单的平台,本地用户首次突破 50 家、100 家、300 家时,给予其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省、嘉兴市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

8.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提升改造,对建设内容包含智能硬件(不包含计算机、服务器、生产设备及不具备联网功能的各类装备)及 1 个以上对应软件系统,具备行业示范效应且项目投资大于 300 万元的集成性项目,经验收通过后给予项目投资(软件、智能硬件、信息服务投资)的 30%、最高 300 万元奖励;对项目投资在 80 到 300 万元的集成性项目,经验收通过后给予企业软件投入 50%最高 20 万元以及信息化服务投入 30%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对符合上述两类条件,且经认定的行业示范性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软件、智能硬件、信息服务投资)的 35%、最高 400 万元奖励。对项目投资 30 万元以上的建设内容包含 ERP或 SCM 或 PLM 等单个软件且具备一定行业示范效应的纯软件应用项目(无智能硬件投入)和项目投资在30 到 80 万元的集成性项目,经验收通过后,在小额项目专项奖励资金中(小额项目专项奖励资金总额 50 万元,项目立项总数不超过 15 项)竞争性分配,且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5 万元。

9.鼓励智能产品研发。对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生产智能化产品的,经认定和验收后,给予项目研发(含软件)和设备投资 8%、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

10.鼓励“企业上云”。鼓励企业从资源上云逐步向管理上云、业务上云、数据上云升级,对开展一般上云活动的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对经认定的深度上云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11.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机器人+”)。智能化技术改造(“机器人+”)项目列入当年平湖市级及以上项目计划,且当年设备投资超过 300 万元的,给予设备投资额 8%奖励,其中平湖市级项目封顶额 250 万元、嘉兴市级项目封顶额 300 万元、省级项目计划封顶额 350 万元。凡购置我市企业生产的设备,且购置金额占比超过 50%的项目,奖励比例可以提高至 10%,封顶额不变。我市企业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 300 万元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机器人 +”)租赁项目,列入智能化技术改造(“机器人+”)项目计划的, 给予企业当年实际支出设备租金 20%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 累计奖励不得超过设备总额的 8%,且奖励总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12.鼓励发展工业电商。鼓励制造业企业将电子商务业务分离,设立电子商务独立法人机构,对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开票销售额首次达到 3000 万元、5000 万元、10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三、加大数字经济招引力度

13.设立20亿元的数字产业发展资金和总规模20亿元的数字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招引数字经济重大产业项目。

14.加大对数字经济重大项目的保障力度。对数字经济重大项目优先保障土地、用能权、排污权。对行业竞争力强、有明确上市计划、建设资金有保障的数字经济项目,原则上可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对行业竞争力强、产业集聚作用明显、成长潜力可观的重大项目给予产业资金支持和产业基金投资。

15.鼓励招引数字经济服务商。招引为我市企业提供数字经济服务、智能制造服务等生产性公共服务的独立核算机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

16.加快招引数字经济研究机构。鼓励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来平设立数字经济研究机构,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对研究机构的开办、运营等给予扶持。

 

四、加快数字经济载体升级

17.鼓励建设数字经济类发展平台。对经认定的数字经济类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发展平台,经考核验收合格后,给予平台建设总投资 5%、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

18.鼓励数字经济小微企业园发展。具体扶持政策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五、附则

19.本政策中的第 2、6、7、10 条不与地方贡献挂钩,1、8、9、11 条政策实行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20.凡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期内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绩效评价为 A、B、C 类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保护期内企业视同享受本政策)。

24.本意见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本意见出台后,本市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文地址:https://auto.gasgoo.com/news/202010/29I70224707C8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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