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深化人才创业创新、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
若干意见
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7〕4 号)精神,现就平湖市深化人才创业创新、促进人才优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机遇,以打造长三角区域最有竞争力的创业创新人才高地为目标,精准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人才政策创新,加快集聚各类人才来平发展,努力创造天下英才来得了、留得住、用得好、流得动的人才发展环境,为加快建设富裕美丽、和谐幸福的现代化“金平湖”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智力支撑、创新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 2021 年,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现代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基本构建具有县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到 2021 年,新建省级以上人才创业平台 5 个,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或团队 30
个,引进市外高校科研院所 3 个,引育省级以上高端人才 30 名,建成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新建嘉兴市人才创业平台5 个,企业创新平台或团队30 个,引育嘉兴市级高端人才 50 名;引进高级以上人才 1500 名,培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600 名;引进市外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10 家。
三、打造长三角最有竞争力的创业创新人才高地
(一)优化引进人才创业扶持政策。深化和拓展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工程,对新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创业人才项目,给予A+类800-1200 万元、A 类600 万元、B 类400 万元、C 类200 万元资助。对新入选或直接认定的平湖领军创业人才项目,给予 100 万元
资助。对“才聚金平湖·引领新崛起”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给予最高600 万元资助,并参照平湖领军人才项目享受其他政策。领军人才企业在5 年合同期内,年销售收入(主营业务)首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创业奖励。对领军人才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原则上可由落户平台给予最
高 1000 平方米场地的 3 年免租金政策。经我市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创业类项目,直接纳入“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A 类、B 类创业人才项目,享受相应项目资助。经我市申报入选的国家、省“万人计划”创业类项目,直接享受“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B 类、C 类创业人才项目资助政策。经我市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省补助奖励额度分别给予1:1 的项目经费补助。新引进国家级、省级高端人才到平湖全职创业项目,经认定,直接享受“创
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B 类、C 类创业人才项目政策。35 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入选上述人才计划的,上浮10%的项目资助额度。
(二)强化引进人才创新扶持政策。对新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创新人才项目,按引进人才年薪的 7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属于长期项目的每年最高补助 100 万元,补助时间最长5 年;属于短期项目的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补助时间最长 3 年。对新入选或直接认定的平湖领军创新人才项目,按引进人才年薪的 7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每年最高补助 30 万元,补助时间最长 3 年。经我市申报入选的国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新类项目,直接享受“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新人才项目政策。新引进国家级、省级高端人才到平湖创新项目,经认定,按长期、短期直接享受“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新人才项目政策。
(三)强化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实施“硕博倍增计划”,对企业正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工资外津贴,其中博士等高级二类以上人才为 10 万元,硕士等高级三类人才为 5 万元,按比例分 5 年兑现。企业正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平湖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按照购房款的 50%给予购房补贴,其中顶尖、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高端人才最高分别为200 万元、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高级一类人才、高级二类人才最高为 35 万元;高级三类人才最高为15 万元;“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人才最高分别为 10 万元、6万元。不购买商品房的高端以上人才,可优先安排入住市人才公寓,并享受最长5 年的免租金政策。
(四)加强创业创新团队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A 类、B 类项目,分别给予1000 万元、800 万元资助,团队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对团队进行配套资助。引进人才项目在我市成功申报入选省领军型团队的,可直接纳入嘉兴市领军型团队项目A 类,并享受相应项目资助。在企业、科研院所、文化创意、金融等领域推进嘉兴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设,对经遴选的国家、省、嘉兴市级重点创新团队,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的创新资助。
(五)加大柔性引才工作力度。强化“海外工程师”引进,企业及其开办的研发机构聘请外籍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用人单位聘请“海外工程师”所支付薪酬的 30%,给予用人单位最高 50 万元年薪资助,单个“海外工程师”资助期限最长3年。加强“域外专家”引进,企业新聘请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实际支付人才年薪达到 30 万元及以上的,按用人单位所支付薪酬的20%,最高1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资助期限最长 3 年。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 1∶1 的配套资金支持。
(六)对顶尖人才及团队给予“一事一议”政策。对杰出人才团队项目,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以及我市引进的重大科技人才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最高 1 亿元的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
四、实施重点领域人才集聚计划
(七)实施重点产业引才计划。对纳入嘉兴市“八大千亿”产业紧缺人才扶持名录的人才,我市纳入紧缺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目录的人才,领军人才企业引进的基础人才,在 3 年内给予其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除外)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补贴,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
(八)实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计划。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的紧缺型高层次人才,经考核合格的,给予5 年的工资外津贴:高级二类以上人才每月 1600 元,高级三类人才每月 800 元。紧缺型高层次人才在平湖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按照购房款的 50%给予购房补贴,其中,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高端人才最高分别为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高级一类、高级二类人才最高为 35 万元,高级三类人才最高为 15 万元,“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人才最高分别为10 万元、6 万元。
(九)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培育计划。对入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月给予工资外津贴 1000 元。对入选省 151 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的对象,按照省财政经费资助额度给予 1:1 的配套资助。对入选嘉兴市杰出人才培养工程人员给予补助,具体为:重点培养人员一次性给予单位8 万元的经费资助,并在培养期内每月享受工资外津贴 1000元;第一层次培养人员一次性给予单位 5 万元的经费资助,并在培养期内每月享受工资外津贴800 元;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在培养期内每月享受工资外津贴500 元。开展平湖市专业技术带头人评选,对平湖市专业技术带头人在培养期内每月享受工资外津贴 500 元。上述人才在培养期内可享受健康疗休养、健康体检、继续教育等服务。
(十)实施高技能人才等引育计划。对入选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人才,在 3 年培养期内,经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每月 800 元、600 元、400 元的工资外津贴。对评为“金平湖工匠”的技能人才,一次性给予 1 万元的奖励。对评为平湖市“首席技师”的人才,一次性给予 2000 元的奖励,在培养期内给予每年 1000 元的津贴,并可享受一次健康疗休养服务。对获得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人才,分别给予 5000元、3000 元、2000 元的奖励。对我市正式引进的紧缺技师人才,在3年内每月给予500 元的工资外津贴。对我市引育的工艺美术大师、建筑大师、金融创新人才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分别给予企业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五、健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引才机制
(十一)优化市场化引才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个人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为我市引进顶尖人才,引进我市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浙江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引进我市申报入选的浙江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入选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嘉兴市领军人才的推介单位或个人,每引进一人(团队)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5万元的引才奖励;再由项目落户地根据人才创业企业发展情况给予推介单位(含域外孵化器)或个人帮扶奖励,具体为企业注册落户起 5年内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给予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我市引进的高端或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承担特定引才育才工作任务的中介机构,对我市认定的海内外引才工作站(点),对我市聘请的海内外“引才大使”,按照协议绩效给予资金补助。人才中介机构或个人推荐高层次人才项目,并经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筛选认定后,参加我市举办的引才活动或来平实地考察的,根据项目的来源区域与质量,给予每人最高 5000 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十二)加大企业招才引智支持力度。对企业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新类项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60 万元、30 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正式引进年薪 20 万元以上的高端人才、高级一类、高级二类、高级三类人才,分别给予企业每人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引才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50 万元。对企业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海外招才引智团组的,给予费用 50%的补助,每人最高补贴3 万元。
(十三)畅通人才流动机制。设立平湖市人才驿站,推进人才驿站实体化运作,对顶尖人才、高端人才来平湖创业创新,可直接纳入平湖市人才驿站管理。允许和鼓励职业、技工(师)学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或聘为教授、副教授,兼职期间的各方权利义务,由兼职人员与原单位共同协商确定。鼓励我市职业、技工(师)学校学校和国外知名院校开展联合办学,引入推广一批国际认可、信誉度高的国外技能资格证书,对引进主要贡献者给予一定的奖励。落实国家、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和绩效工资制度。
六、打造多元化的创业创新平台
(十四)推动人才创业平台建设。加大对平湖市科创中心、生物技术“千人计划”园、平湖市智创园等重点平台建设的指导和扶持力度,推进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张江长三角科技城平湖园联合创建省级高新区。鼓励镇街道依托“两创中心”创建人才创业园;鼓励民营企业通过“退低进高”,利用腾退土地、厂房创建人才项目孵化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以租赁、承包等方式,利用商务楼宇创建人才创业楼。以上各类创业孵化平台,经认定为平湖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的,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等次为A 类、B 类、C 类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和嘉兴市级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对新建设的嘉兴市级域外孵化器,按国外、国内分别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最高100 万元、50 万元的补助经费。支持人才飞地建设,鼓励各镇街道、园区(平台)、用人单位到市外设立人才飞地,就地吸引使用优秀人才的,制定专项政策予以扶持。
(十五)加快建设人才培养载体。对“大院名校”在平湖设立分院(分校)实行“一事一议”。鼓励企业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聘用研发人员 10 人以上(其中高级以上人才占 30%以上),正常运作2 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20 万元的资助。鼓励顶尖人才、国家级高端人才及其所在团队在平湖组建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产业研究院、智库等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 5000 万元的支持。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学术会议、专业论坛在平湖举办或永久性落地,鼓励专业公司承办该类学术会议、专业论坛,每举办一次高水平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给予住宿、交通、场地等费用的50%、最高50 万元的补助。
(十六)做优做强企业创新平台。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单位 100 万元、50 万元、20万元资助,给予相关引荐机构或个人5 万元的奖励,经考核合格的工作站每年给予工作经费 10 万元。对新建成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给予建站单位30 万元、建基地单位 20 万元的资助,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员给予每年 7 万元科研经费补助、5 万元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2 年。对出站后正式留平湖的博士后,给予企业每人最高 20 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新建成的省级、嘉兴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企业 30 万元、20 万元资助。鼓励企业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
(十七)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每年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集聚和引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中介组织。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关政策优惠。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的,分别给予第三方运营主体 100 万元、80 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七、提升全方位的引才精准化服务
(十八)强化人才创业融资扶持。“投、贷、券、保”等金融工具多管齐下,联动支持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创业创新。依托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初创、优质人才项目的投资力度。对领军人才企业,在入选后 5 年内,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 2000 万元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对投资机构(不含政府参股)引进的人才项目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由镇街道给予“一事一议”补助。支持领军人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债务性融资,按企业首次发行债券利率的 20%给予发债贴息,对单家企业的年度贴息额最高50 万元。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机制,给予实际支付保费的 30%补贴,单家企业最高5 万元。
(十九)加强人才安居保障。成立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人才公寓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 2000 万元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人才公寓建设及运营。探索在特定区域新建商品房住房项目中配建不低于5%的人才安居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和企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安居房及其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控制在总面积 15%以内,主要面向区内和本单位人才出租。制定人才安居办法,根据人才分层分类情况和人才积分办法给予多渠道的住房保障。对经认定的镇街道人才公寓吸引入住基础以上人才的,给予 100%的租金补贴;对基础以上人才入住市镇人才公寓给予 50%的租金减免;对我市企业引进的,无法安排入住市镇人才公寓而自行租房的人才给予租金补贴,其中:高级二类以上人才、高级三类人才、基础人才补贴金额分别为每月2000 元、1200 元、600 元。
(二十)加大采购扶持力度。建立平湖市自主创新与优质产品目录,对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创业中小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目录,政府采购单位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排斥在招标采购项目之外,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通过预留份额(份额 30%以上)、价格扣除(扣除 10%的价格参与评审)、优获分包、联合协议等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比例。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鼓励采用目录产品。属于首台(套)产品(设备)的优先采购,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
(二十一)优化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妥善安排人才子女就学。经认定的高级以上人才的子女,属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阶段的,由教育部门根据人才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租住地),就近安排就学;属普通高中阶段的,由教育部门结合学生学业情况安排到省级重点中学就读。加快国际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建设,推进教育国际化进程。
(二十二)优化人才定居服务。已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才,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永久居留许可。外籍人才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签发限定人数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硕士以上学位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到平湖创业就业。引进的高级以上人才,若在平湖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自愿原则,可在平湖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并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
(二十三)加强人才关心关爱服务。建设平湖人才之家,打造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对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引进的顶尖人才可纳入享受人才保健待遇,对不愿享受保健待遇的顶尖人才可通过支持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提供相应医疗保障。为外籍人才医疗提供便利,在我市市级以上医院提供预约诊疗和外语服务。为领军人才购买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开展健康疗休养、健康体检、继续教育等服务。实施“人才金卡”制度,为持卡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对领军人才企业在融资、用地、用能、环境容量等方面按照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八、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二十四)健全党管人才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树立人才强市的战略意识,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做到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入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市镇两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机制,建立完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双招双引”工作机制,健全人才科技创新协同机制,发布人才发展指数和人才需求目录。
(二十五)切实优化财政人才保障投入。坚持人才投入优先保障,市镇两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确保人才政策兑现和人才工程实施的经费需求。由市政府作为基石投资人成立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用于投资早期、初创项目。大力推进与域内外高校合作对接,开展人才互派挂职,人才活动联办,共建成果转化、孵化、研发中心,建设大学生实践基地,承接高校分校或专业学院落地等全方位合作。
(二十六)强化人才工作责任。深入实施全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干部评优的重要依据。加强人才强市、人才强镇、人才强校、人才强企规划体系建设。全面深化人才工作“一把手”述职制度。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职责列入相关部门“三定”方案。
(二十七)建立健全人才荣誉制度。进一步发挥党组织凝聚人才作用,完善党政领导联系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制度,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国情研修、专家休假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吸纳。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创造条件多维度发挥人才作用。健全企业优秀人才评优机制,不定期开展优秀人才评选工作。
(二十八)加强人才工作措施配套。相关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制定涉及改革的相关政策、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九、其他事项
(二十九)本意见中的企业是指财政级次在平湖市范围内的企业;本意见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指平湖市及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三十)本意见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的紧缺型高层次人才由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认定,工资外津贴、购房补贴由各引才单位列支,不纳入单位薪酬总额。通过市场化招聘实施年薪制的人才不再享受工资外津贴和购房补贴。(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一)本意见中的正式引进人才是指 60 周岁以下(非华裔国外人才放宽到70 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3 年以上劳动(服务)合同,引进后全职在我市工作,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资格与所从事工作相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2.我市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本人投入企业实收资本 100 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高于上年度我市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 倍以上。
(三十二)本意见中的补助奖励(除领军人才企业销售收入奖励外)不与地方财政贡献挂钩。本意见中的补助奖励(除列举的由其他专项资金列支外)由市人才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补项目同时符合多项政策条款或其他同类财政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十三)各镇街道应研究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对人才及项目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并可通过“一事一议”,对优质人才项目给予追加支持。
(三十四)已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中的相关政策。
(三十五)本意见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平委发〔2010〕39 号、平委发〔2010〕41 号、平委发〔2013〕36 号、平委发〔2017〕20 号文件未执行完毕的执行到期后自动废止。
附件:平湖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试行)
附件
平湖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试行)
一、顶尖人才
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 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5.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6.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7.在世界一流大学、发达国家国家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和世界知名企业实验室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国际著名学者。
8.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高端人才
(一)国家级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医大师;国家级名老中医。
2.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和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3.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包括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人文社科项目)、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含非华裔外国人才)、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青年人才项目、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项目申报入选者。
4.以下奖项获得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 位)、国家自然科
学奖二等奖前5 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 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 位)、国家技术发
明奖二等奖前5 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 位);
(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主要完成人(前 3 位)、国家科
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 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 位);
(4)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5)中国青年科技奖、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
(6)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获得者;
(7)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文艺类图书、电影、电
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和主要演员(前3 位);
(8)吴阶平医学奖、中国医师奖获得者;
(9)孙冶方经济科学奖、金融创新奖著作奖、论文奖获得者(前3位);
(10)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得者(个人);
(1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5.以下职务担任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 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 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中国经济50 人论坛、中国金融40 人论坛、中国人才 50 人论坛成员。
6.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含外籍)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并需完成项目结题。
7.在Nature 或Science 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员作者发表论文者。
8.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省特级专家、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9.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省级
1.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选、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特级教师、省高校教学名师、基础教育正高级教师、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省名中医、浙江省325 卫生人才工程入选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首席技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建筑大师、省金融功勋人才、省金融创新人才、省级以上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2.省“千人计划”人才,包括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海鸥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外专千人项目申报入选者。
3.省“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人文社科领军人才、教学名师、高技能领军人才、传统工艺领军人才)、省“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4.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
5.省级“海外工程师”。
6.以下奖项获得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 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 位);
(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 名;
(3)中国“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前2 位);
(4)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 3 位);
(5)IF 设计奖、红点奖等国际工业设计大奖获得者(须为设计人);
(6)中国创新设计红心奖至尊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得者(须为设计人);
(7)中国专利奖(发明实用新型类、外观设计类)获得者(须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8)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 3 位)、二等奖前5 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 位);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 位)、二等奖前 5 名的主要完成人(前 3 位);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 5 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 位);
(9)省“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前 3 位完成人);
(10)全国优秀教师获得者、省杰出教师获得者;
(11)省政府质量奖贡献奖获得者;
(12)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
7.以下职务担任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第一副组长、
分课题组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 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 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 名,国家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8.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9.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10.全国优秀企业家;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个人所得税(工薪)年纳税额达到25 万元人才。
11.嘉兴市“南湖功勋”人才。
12.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嘉兴市级
1.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选,嘉兴市杰出人才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嘉兴市名师名校长、嘉兴市教育领军人才、嘉兴市教育名家、嘉兴市名中医、嘉兴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嘉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嘉兴市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技术能手,嘉兴市首席技师。
2.“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领军人才。
3.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
4.以下奖项获得者:
(1)嘉兴市科技创新人才获得者;
(2)嘉兴市“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前3 位完成人)。
5.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嘉兴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嘉兴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
6.平湖市销售收入超 50 亿元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个人所得税(工薪)年纳税额达到 10 万元人才。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高级人才
(一)第一类
1.“南湖百杰”优秀人才、嘉兴市杰出人才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嘉兴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嘉兴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嘉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嘉兴市级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嘉兴市工人发明家。
2.平湖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4.平湖市销售收入超 20 亿元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
(二)第二类
1.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第三类
1.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的人才。
2.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
3.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才。
四、基础人才
其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技师
及以上证书的技能人才、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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