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期间,交通运输行业受到较大冲击,许多企业经营困难。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我国有关部门和各省市陆续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从各方面保障交通运输企业的稳定运转。
相关国家政策摘要
1.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中欧班列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规划明电〔2020〕74号)》
对短期向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中欧班列集装箱运输车辆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经过体温检测符合规定的,在采取戴口罩等必要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原则上不需采用隔离14天的措施。
2.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9号)》
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
3.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从2020年2月17日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 《国家电网坚决贯彻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八项举措支持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企业》
2月1日至6月30日,减免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一般工商业企业电费的5%。
6. 2月1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
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都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即企业所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
允许湖北等重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受益企业范围;还可以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对医疗物资、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供应保障企业,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可按照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予以返还。
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副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9.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10. 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6月底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降低部分政府管理的机场服务保障环节收费。对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各级财政要给予补偿。
11. 3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许可证件管理工作的公告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允许相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的许可证件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解除后45天。其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未按时履行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实施处罚。疫情解除后,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及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
总结
3月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上指出,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3月13日,在听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汇报时,总理说,我们出台的这一系列政策都是普惠性的,企业只要活着,就该享受疫情期间的优惠政策。
综上,我国在疫情期间,对企业给与了大力扶持,“免征”、“缓缴”、“延长”、“减半”、“降税”、“给与补偿”、“资金支持”成为了重点词汇。相信只要企业能够“活着”,就有很大希望坚持到特殊时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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