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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机动车检测标准及证书互认

盖世汽车网 2007-12-25 17:25:26

      波兰运输部根据公路法等相关法律,对需在波兰销售的机动车的技术标准及要求做出规定,波兰对机动车检测主要依照欧盟(EU)框架指令(Framework of Directive)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欧洲经济委员会中内陆运输委员(UN-ECE)制定的标准,作为缔约国,WP29在《1958年协定书》的法律框架下的ECE法规对波兰均有法律效力。

      早在1999年(即在入盟5年前),波就申请作为欧盟观察员,逐步参照执行欧盟(EU)框架指令。根据该框架指令,波兰制定了关于机动车检测的国家规定及标准共计122项,(其中2项已失效)。

      根据欧盟(EU)框架指令,目前对机动车类型检测认证分为三类,即:L类机动车,T类机动车,M、N和O类机动车。

1.L类机动车:摩托车类机动车。

2.T类机动车:农用车辆及林业车辆类机动车。

3.M、N 和O类机动车:乘用车、载货车和拖车类机动车,其中:

1) 乘用车(M组)
- M1:不超过8座的乘用车(不含驾驶座);
- M2:超过8座但不超过5吨的乘用车(不含驾驶座);
- M3:其它乘用车(大巴及公共汽车);

2) 载货车(N组)
- N1:不超过3.5吨的载货车;
- N2:超过3.5-12吨的载货车;
- N3:超过12吨的载货车;

3) 拖车(O组)
- O1:0.75吨以内拖车;
- O2:0.75-3.5吨;
- O3:3.5-10吨;
- O4:10吨以上。

      目前,对于L类、T类和M、N、O类中M1(小轿车)型机动车,波兰国家标准及要求与欧盟标准完全一致,市场准入证书在欧盟内部彼此承认和有效。这部分机动车的检测和认证可在欧盟内任何一个成员国进行,通过后获得认证证书(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COC),在车辆注册时出示该证书即可。

      对于商用车,即M、N、O类中除M1型以外的机动车,欧盟各国包括波兰实行的是本国的国家标准,波兰的标准95%与欧盟一致,商用车准入证书只在本国有效,在欧盟内尚未实现彼此承认,例如波兰向欧盟其它国家出口货车,仍需在目的国申请入市许可。

      对于单独销售的汽车零部件,欧盟各国包括波兰实行的也是本国的国家标准,相应检验证书只在本国有效,尚未实现欧盟内互认。

      对于已获认证的整车,如有个别部件进行了改进,如此改进未造成整个车类型的改变,则整车不需再认证;否则,则需重新认证。

*版权声明:本文为盖世汽车原创文章,如欲转载请遵守 转载说明 相关规定。违反转载说明者,盖世汽车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文地址:https://auto.gasgoo.com/news/201701/25I386C2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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