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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汽车品牌销售法律关系中的经销商利益保护

探讨“反垄断法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系列之七

近年来,我国汽车流通领域普遍存在汽车供应商过度限制经销商正常经营行为的现象,导致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关系不和谐,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授权经营合同期限普遍较短。目前我国汽车流通领域授权经营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由汽车供应商提供,期限多为1年,经销商投资建设4S店成本巨大,如果短期内就被取消经营权,必将蒙受巨大损失。此外,在进口汽车领域还存在合同文本多以外文为准,以外国法律为依据,仲裁地在国外的现象,一旦出现纠纷,不利于经销商合法权益的保护。

2,汽车供应商收取过高建店保证金并对店铺建设提出不合理要求。有的汽车供应商向经销商收取高额建店保证金,以及对店铺建设提出不合理要求,如指定建店施工单位,强迫经销商购买其指定的建筑和装修材料、办公设施等,均加大了经销商的建店成本和经营成本。

3,汽车供应商对不同经销商实施差别待遇。如汽车供应商对不同经销商在折扣、畅销车型、零部件供应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4,汽车供应商限制经销商经营竞争性商品。有的汽车供应商在授权合同中规定:未经其同意,经销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销售授权合同范围以外的其他车辆和配件。

5,汽车供应商干涉经销商日常经营活动。如汽车供应商要求经销商股东、管理人员任免、更换须得到汽车供应商同意,要求经销商提供日常财务报表、发票等用于检查等。

此外,还存在汽车供应商固定经销商的新车、配件销售价格和维修服务(工时费)价格或对上述价格实行最低限价,禁止汽车经销商跨区销售,包括来自授权区域外的被动销售,以及向汽车经销商强行搭售滞销车型和经销商未订购的配件,垄断零配件的流通渠道等,均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国外普遍重视对汽车经销商利益的保护

在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关系中,由于供应商掌握着货源,容易产生较强的市场支配力,欧盟、美国和日本都非常重视对经销商利益的保护,现行反垄断法规及未来发展趋势均侧重于保护经销商的利益,平衡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授权合同期限及解除方面,欧盟要求合同期限至少为5年,如不续签,各方须至少提前6个月通知。在建店要求和收取保证金方面,日本规定汽车制造商不得对建店要求进行过度限制;同时规定收取保证金本身不违法,但保证金若成为对经销商的违法性限制手段则违法。在差别待遇方面,美国和日本均规定汽车制造商不得对不同经销商的供货价格实行区别对待。在多品牌销售方面,欧盟允许选择性分销商进行多品牌销售,日本禁止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汽车制造商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品牌的竞争性商品。在经销商日常经营活动方面,美国和日本都严格限制整车制造商干预经销商的日常经营活动。

三、主要建议

1,充分利用现行法律体系,保护经销商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除《反垄断法》之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以及数个部门规章,此外,对授权经营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还可以援用《合同法》进行规范和约束。

2,制订汽车流通行业统一的授权经营合同示范文本。授权经营合同是汽车品牌销售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对于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作为个体的经销商很难就部分条款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和修改。因此,建议制订统一的授权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3,修改完善现行汽车流通领域相关法规。充分借鉴国外经验,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宗旨,修改完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等汽车流通相关法规,进一步规范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实施的限制性行为,保护经销商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产业政策研究室)

文章来源:盖世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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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地址:https://auto.gasgoo.com/News/2014/01/270322502250602813267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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