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司通诉广州市宝力轮胎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日前已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普利司通胜诉”的终审判决。
据了解,宝力轮胎使用与普利司通注册商标“BRIDGESTONE”类似的“GEMSTONE”作为商品品牌名称,进行轮胎生产销售。普利司通认为这一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严重干扰了轮胎市场的有序竞争,于2010年3月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一审判决普利司通胜诉后,宝力轮胎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了驳回宝力轮胎的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即判令宝力轮胎停止一切带有侵权商标“GEMSTONE”轮胎的生产及销售活 动,并向普利司通支付侵权赔偿金。
普利司通方面表示,商标是企业形象的重要体现,宝力轮胎的商标侵权行为在严重侵害普利司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商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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