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节选《汽车社会》中的第三章《汽车社会需要和谐立法、和谐执法、和谐守法》中的第一节《和谐立法》)
二十多年前,中国被称为“自行车的王国”。那时,街上的汽车不多,更没有什么电子眼,路口一名普通交警手中的指挥棒就可以把马路管理得井井有条。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汽车快速进入中国人的家庭,人、自行车、机动车在马路上挤成“一锅粥”。
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发生交通事故66万多起,死亡高达10.4万人。另据相关数据表明:中国汽车拥有量是世界的1.9%,死亡人数却是世界的20%。中国交通事故致死率也是世界最高的。马路上的秩序和百姓的出行安全迫切需要靠一部法律来保障。
经历了10年的立法过程,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新交法的起草过程中,首次提交审议时草案里被俗称“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规定,遭到不少人的强烈质疑。经过数次修改,这一原则最终被舍弃,取而代之的是“机动车必须负责”这一全新的交通行路理念。但新交法实施后,北京“南二环奥拓撞人案”引发了全社会对机动车“无过错要不要赔偿”的大讨论。如果说“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责任推定原则,忽视了行人与机动车相比明显处于弱者地位,人的生命权与机动车的道路行驶权相比无疑更加宝贵的基本事实,那么“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则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反思这部法律的制定,和谐立法对汽车社会的重要性凸显出来。
与和谐立法同样重要的还有和谐执法的精神。2005年6月初,在北京卖菜的安徽来京司机杜宝良,因为在同一地点交通违章105次、被罚款10500元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人们对此事的震惊在于,当机械的电子眼替代交警手中指挥棒的时候,法律并没有显得更加公正,汽车社会并没有变得更加安全,执法者“以罚代管”的失误反而给新兴的汽车社会蒙上了一层让公众感到可怕的东西。
就在新交法实施没几天,著名演员牛振华醉酒驾车命丧北京街头。有法还须守法。无数惋惜声中,和谐守法对汽车社会的意义被宝贵生命的惊叹号大写出来。
一言以蔽之,中国的汽车社会要想和谐发展,和谐立法、和谐执法、和谐守法缺一不可。
第一节:和谐立法
社会背景素描: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志秀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封闭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牌小客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志秀身体接触,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
当天,是我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第9天。“南二环奥拓撞人案”成为北京检验新交法第76条中相关条款的“第一命案”。
法院最终认为,死者曹志秀穿行二环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奥拓司机刘寰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但确有不当之处,因此减轻刘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50%。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寰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军发等4人急救费、运尸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880.06元。鉴于承保刘寰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法院判令刘寰先行给付保险金额50000元,刘寰可于事后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刘寰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刘寰终审获赔修车费664元。
时至今日,案件虽然尘埃落定,但是围绕新交法第76条的争论仍然没有停止。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和谐立法对于汽车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
南辰观察闪回:
透视“机动车负全责”风波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2004年8月公开征集意见以来,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相关条款引起了很大争议。据北京媒体报道,多数市民认为此规定不合理,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也有部分市民认为,相关规定很好,体现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的理念。
仔细研究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文,我们会发现所谓“机动车负全责”,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条规定。但是,紧跟其后的还有一条很重要的补充,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是从法规具体实施的层面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最多能减轻多少没有明确规定,减轻的那部分责任是否应当由违章行人承担也没有提及,这当然很容易使机动车驾驶员对这条法规产生“恐慌”。
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追溯“机动车负全责”产生的动机,很重要的一点可能是人们往往将行人视为绝对的弱者,机动车视为绝对的强者。实际上,在双方均各行其道、遵守交通法规的前提下,这种强弱关系是绝对成立的;一旦行人违规,其对机动车驾驶员和车内乘员造成的威协也不可小视。例如,行人违章翻越隔离带横穿城市封闭环路或高速路时,时速80公里或者更快的机动车,驾驶员在急刹车时如果方向稍微处理不当,就容易造成连环追尾或与隔离带相撞而翻车的悲剧。如果驾驶员和车内乘员因此丧生或伤残,谁该为此负责呢?当行人的生命和机动车乘员、驾驶员的生命同时摆在法律天平的两侧时,应当用怎样的“强弱观”和“重要观”去衡量同样宝贵的生命呢?我以为,用严格的法律约束、杜绝行人违法,应当是比不追究其责任,由“机动车负全责”更为理智的做法。
另外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是,一条新法规的诞生绝对不是孤立的事情。也就是说这条新法规的诞生必然将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衡量这条新法规的最终社会效果时,绝对不能犯“想当然”和形而上学的错误。举例来说,美国很多州的法规都要求乘坐汽车的儿童必须坐在特殊设计的儿童安全坐椅上;但为什么在美国,儿童乘坐飞机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呢?原因是:1990年夏,美国国会就这一问题举行了听证会,联邦航空管理局估计在每10年的飞行事故中,安全坐椅能保全1名儿童的性命。但是携带小孩的父母平均要为此多花185美元票款。由于机票价格上涨,可能会有20%的人会放弃旅行或改为开车旅行,从而增加高速公路的拥挤。据联邦航空管理局估计,这样的结果最终会导致车祸死亡增加9人,重伤增加52人,轻伤增加2300人。利弊权衡,儿童乘飞机也要坐安全坐椅的法规也就没有出台。
同理,“机动车负全责”会引起怎样的连锁反应呢?眼下不难推测出的有:很多机动车驾驶员正常行驶时也高度紧张,惟恐马路上突然跳出个违章行人,而这种紧张的心理无疑对交通安全不利;一些专门“碰瓷”的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成功的几率更大了;驾驶员突然发现自己在保险公司上的保险不“保险”了,因为即使自己没有责任,依然有可能在车祸发生后自掏腰包赔个倾家荡产;行人违章时可以更有底气了――反正全是机动车的责任……凡此种种,与这条法规正面效果叠加后产生的效果究竟是正面还是负面的呢?这个应该在立法听证阶段进行充分考证的问题,眼下却才被凸显出来,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从某种角度看,如同生物本身的进化,我们的法律法规也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前行在不断“进化”的。无论是从法律本身的内涵和外延,还是法律的周密性、公平性,抑或是立法过程中的民主氛围考究,由前些年一些地方炮制出的“撞了白撞”,到眼下实施的“新交法”,法规“进化”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透视“机动车负全责”风波,在立法的过程当中给与来自基层的民声更广泛、更全面、更及时的重视当是立法者永恒的准绳。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汽车视角”
在北京的出租车上与司机聊些两会的话题总会让人有些“意外”的收获。2005年两会期间,与一位“的哥”在车上闲聊时,这位师傅快言快语地说道:“和谐社会?在我们看,就是份钱别定那么黑,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份钱给我们免掉!”
与专家学者和两会代表、委员们对和谐社会在宏观、学术层面上的探讨截然不同,一位普通“的哥”对和谐社会的理解显然既简单又微观。但平心而论,普通百姓对和谐社会的这种直白、具体的理解和渴求,却又是实实在在构成和谐社会的基石。
在看来,这位“的哥”的渴望其实也仅仅是构成汽车社会和谐要素的一小部分。由于近几年,我国汽车尤其是私家车保有量持续高速猛增,汽车与人们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当我们探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已经不能将我们的社会与汽车割裂开。毫不夸张地说,汽车社会的和谐度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度,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有“汽车视角”。
拿2004年来说,无论是“南二环奥拓撞人案”引发的“机动车负全责”大讨论,还是引发消费者广泛质疑的“人保车险免赔风波”,汽车社会一次又一次的阵痛都折射出了和谐要素的欠缺。
反思我国汽车社会遭遇的一次次不和谐阵痛,凸显出的是,我国虽然已经从汽车保有量上快速迈过了汽车社会的门槛,但在配套法律法规、工作方法、思维意识等很多方面,我们却依然站在汽车社会的门槛之外。这种“汽车视角”的欠缺,造成了汽车与人的不和谐、汽车与法规的不和谐、汽车与社会的不和谐、汽车与环境的不和谐、汽车与能源的不和谐、汽车与道路和停车场的不和谐、汽车与城市规划的不和谐等等。
例如,随着“3·15”临近,可以预计即将被放大的一个不和谐就是汽车消费者的维权问题。由于汽车三包法规的长期缺位,我国汽车消费者应有的正当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很多消费者投诉无门,与厂家的关系剑拔弩张,甚至不惜使用一些损毁、展示病车的“极端手段”引起媒体的关注,这种不和谐完全是因为汽车社会的配套法规不健全逼出来的,对此,管理者和厂家都应当自我反省。
再拿一拖再拖,至今仍在“择机出台”的燃油税来说,这项各方翘首企盼的改革无疑非常有利于汽车与能源的和谐、汽车与环境的和谐。但是久拖之下,国际油价一路飚升,哪里去寻降的空间;同时,国内汽车保有量疯狂增长,“机”在何处?何时?
认为,汽车社会的和谐是全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汽车社会的和谐急需全面发挥国家各项法规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如果说以前国家在这方面的调控集中在汽车生产领域,例如制定新的汽车产业政策、《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等等,那么未来,这种引导和调控必须更多地渗透到汽车的使用、消费和流通领域。伴随汽车保有量的高速膨胀,我们对未来汽车社会的种种不和谐应当未雨绸缪、超前调节,绝不能消极等待、被动调节。
(文章来源:盖世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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