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首席财务官潘师(Hans Dieter P?tsch)表示,只要《大众法》仍然存在,保时捷将无法全权接管这家欧洲最大汽车生产商。
潘师认为,法律上保时捷只能获得所谓的支配性协议权,保时捷可以运用大众资金流和进入决策层管理,但是下萨克森州仍然持有大众20.2%的股份。
《大众法》规定,任何一位股东持股在20%以上(含20%)可以征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使否决权。潘师认为,只要《大众法》仍然存在,加上下萨克森州不放弃持有的股权,保时捷根本不可能获得完全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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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汽车公司法》
《大众汽车公司法》(简称《大众法》)是在大众集团私有化并转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背景下,由德国联邦议会于1960年7月21日颁布的,旨在保证公司私有化后,政府能继续保持对大众公司的控制权。
该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大众公司股东不得行使超过20%的表决权,这一有关股东表决权的限制规定,实际上杜绝了任何一个大众公司股东在董事会内拥有比下萨克森州政府更大的表决权。因涉嫌阻碍欧盟单一市场的资本自由流动,2007年10月23日,欧盟最高法庭废除了"大众汽车法"。
2008年9月,由德国司法部起草的《大众汽车公司法》修订草案已获德国政府通过。由于新的《大众汽车公司法》保留了原核心条款,即公司的重大决定必须获得股东大会80%+1股的特定多数方能通过;关闭工厂或工厂迁址必须获得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的同意,招致大众汽车公司最大股东保时捷公司和欧委会的强烈不满和质疑。
欧盟委员麦克里维当月表示,新的《大众汽车公司法》意在保护大众汽车公司不被收购,因而不符合欧盟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准则,欧盟已决定向欧盟法院起诉德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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