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税是“价内税”的对称。凡是税金不包括在课税对象价格之中的税种,称为价外税。这是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它是同市场价格机制相关联的一种价税关系形式。在价为税条件下,商品市场价格等同于生产价格加上商品税金,所以,商品价外税虽然构成市场价格的一个合理部分,但不是商品价值必然有机部分。市场经济体制下,价外税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以不含税价格计征税款,一般不会生产税上加税的问题。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对商品和劳务的课征多数采用价外税形式,即税基中不含税,如美国的销售税(地方),澳大利亚的制造商税。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后使是的增值税也是价外税,并施行在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价款和税款的制度。
在理论界对价外税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价外税常常与税负转嫁联系在一起,容易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合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价内税还是价外税都不与税负转嫁发生本质联系,并认为,税负能否转嫁,主要决定于价格能否自由变动。由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不同特点,从财政上考虑,相同的征税对象要取得同量的收入时,价内税税率可低一些,价外税税率应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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