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内含诸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的细则,其中最被人诟病的就是强化了4S店模式和厂家对4S店的控制。可以说《办法》与《反垄断法》在很多地方是相抵触的,《办法》客观上强调了4S店模式,另外,汽车厂家始终担心家电行业的“国美”、“苏宁”模式会在汽车行业重演,所以往往限制经销商的做大做强,在零部件配送、维修及价格等方面更是难逃一家垄断之嫌。《反垄断法》对此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修正,但是,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吗?很难。
比如零部件配售,厂家的纯正部件只提供给下属的4S店,虽然有垄断之嫌,在价格方面也是尾大不掉,但是,这客观上保障了汽车维修和保养的质量。首先,这种供货方式,能够让消费者对更换的零部件来源放心,路边小店即使是在《反垄断法》的干涉下能够拿到厂家提供的纯正部件,又有多少消费者敢于相信其真假呢?另外,对于维修和保养质量的担忧,也让消费者尤其是购买高端车型的消费者难以离开4S店。常言道“三分材料,七分施工”,配件纯正要是安装不好,效果也免谈,4S店专修某一类车型的专业维修队伍岂是其他普通小维修点的杂牌军所能比拟的,这也是某种意义上的潜规则。总之,汽车业的许多潜规则尽管隐蔽但却根深蒂固,这种私下的、意识流层面的约束单靠一纸《反垄断法》恐难以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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