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专业媒体不该语失

管老师 2019/3/14 10:11:00 盖世大V说

昨天,在朋友圈里见到一篇题为《他们都买了奥迪车,他们都得了白血病 | 正在毁灭中产的毒汽车》,无论从逻辑关系上,还是从事实陈述上都存在明显的问题。此时,专业媒体不应语失,而应站专业的角度,为行业、为汽车人说句公道话。

就标题而言,首先存在明显的逻辑误导:“他们都买了奥迪车,他们都得了白血病”。让人感觉开奥迪车就会得白血病。如果这个逻辑是对的,那么去年奥迪销售新车60多万辆,全国累计车主总量几百万人,是不是意味着有几百万人该得白血病了?其次,按照这位连自己真实姓名都不敢露出的作者的逻辑,如果我们从肿瘤医院的找到所有癌症患者,一一确认他们都开什么车,开了多长时间,那么能否推断出绝大多数品牌的汽车都是有毒之车的结论?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正在被毁灭的不只是“中产”,而应该是中国所有买得起车的所有中国人吧?

因此,从问题因果关系的逻辑角度讲,不知作者是自己逻辑混乱,还是有意识误导读者以达到什么目的,标题有明显的逻辑错误就敢往网上发?难道这就是作者不敢用真实姓名的缘故?凡有一点逻辑常识的人,都能看出破绽。如果作者没有这点逻辑常识,真的暂时不建议作者再写什么文章了,最好回到中学去重修语文的作文课吧。

再说甲醛的问题,文中突出了甲醛对人的危害。的确国家对于汽车车内挥发气体中的有害物质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严格规定了有害物质的浓度。但作者闭口不谈“实名举报者”所说的车内有害气体的浓度,拼命说这些物质对人的危害,还截取了早年央视采访专家的视频作为佐证。请注意,视频中没有一个专家说甲醛浓度达到多大的时候对人体产生什么样的危害,人体吸入量达到多少、时间达到多长对人产生危害?这恰恰说明这些专家还是相对严谨的,只是谈话被断章取义了。这事有点像吃盐的问题,盐在化学里称为氯化钠,钠摄入量过多对心脏有害,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那么,是不是我们因此就该禁绝食盐呢?

如此写法至少说明,作者只能找到甲醛对人体有危害的定性结论,但找不到多大浓度下对人体产生何种危害的科学的结论。据此断定开奥迪就会得白血病?从科学角度讲,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数据支撑。难道一汽大众生产汽车就为了害人?逻辑上也讲不通,因为我们国家基本制度就决定了对这种现象的零容忍。

回到甲醛的出处——沥青基减震材料,哪位专家说出过,在什么温度下,车内的减震材料挥发出多少甲醛?没有一个人给出明确的说法。对于车内沥青基减震材料的毒性到底有多大,反倒是有个反证。在农村和小城镇,经常是居民房紧挨着柏油马路居住,在烈日暴晒下沥青味弥散在空气中,有的人家甚至用沥青铺院子,而且这些居民长期在这种环境中生活。但有意思的是,怎么他们都活得好好的?卡车司机成年累月开车在柏油路上跑,想躲过柏油蒸汽都躲不过,而且他们车内的减震材料也是沥青基阻尼片,怎么他们没有人站出来实名举报某品牌卡车是毒车,导致他们得了白血病?怎么没人指责交通部用挥发有毒气体的沥青铺装路面,让路边行走的人、让过往汽车上的人得了白血病?谁能证明公路上挥发的有毒气体浓度比车内更稀薄呢?谁又能证明在公路旁吸入的沥青蒸汽比奥迪车内更少?

作者引用专家所说,“长期在封闭的环境中……”请问,“长期”指的是多长时间?为什么不能给个定量的说法?众所周知,长、短、大、小、多、少……都是相对概念,而不是定量概念。在谈论某种物质对人体构成影响的时候,必须用具体数值表述,才能给出由不同定量条件导致不同定性问题的结论,从而形成基本的因果关系,这和医院给病人开药一定有严格计量要求是一样的。如果连定量都做不到,又如何来定性?是作者不够严谨,还是“实名举报者”不懂?难不成有意借“3·15”这个时点败坏他人声誉,或者有意讹人不成?

作者也许对汽车太不了解了,沥青基阻尼片是汽车行业普遍采用的减震材料,属于安全材料。作者也许不知道,达不到环保标准的车国家不准生产,这是底线。作者也许不知道,我国在制定车内挥发气体排放标准前,有关部门到一汽大众做了大量的、长时间的调研工作,甚至一些现行标准低于大众的标准。如果,奥迪用了沥青基阻尼片就是有毒车这个逻辑能够成立,那么作者可是对人类做出了大贡献,因为这种材料全世界都在用,汽车界那么多工程师都是些白痴,连这个显而易见的问题都没发现,反而被一个没有汽车知识的人发现了,中国的标准、国际的标准都该因此而提高了。可见,作者这篇文章表面攻击的是奥迪,但实际受到伤害的是全汽车行业,诋毁的是全世界汽车人的良知。

作者煞有介事地引用了一段“事实”说:“深圳消协因收到116宗关于奥迪Q5车内异味浓烈的投诉而抽检了23量奥迪Q5车,21辆车静止状态下甲醛超标,部分车检出苯、甲苯等超标!深圳消协认定异味奥迪车是缺陷产品,要求一汽-大众召回!”为什么一汽-大众拒不执行?很简单,深圳消协没有汽车产品检测的资质,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是个不具备法律效力结果,且消协是个民间组织,不具备行政裁判权。也许作者不知,这个结论如果是国家质检总局做出的,那肯定具备法律效力,因为国家质检总局具有行政裁判权和执法权。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质检总局对深圳消协的裁定未予口头或书面的支持,本身已经说明了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事的态度。

文章中少有的数据出在比较靠后的部分,作者介绍了6位实名举报者中一个已有判决的案例,文字写道:“朝阳区法院奥运村法庭裁定了北京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的车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半年之后,该司法鉴定机构拿出了《鉴定意见书》,结果显示涉案车辆车内空气质量合格。(依据GB/T 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车内空气中苯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11毫克/立方米,甲醛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10毫克/立方米视为合格)。”由此可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给出明确的结论,所谓的有毒奥迪是合格品,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还了奥迪的清白。

可怜的作者生怕读者不知道其是个法盲,在文中开始指责法院不具备汽车检测资质了。也许作者真的不知道,法院不仅不具备对汽车的检测资质,而且对绝大部分行业的产品都不具备检测资质,也没有必要具备这种资质。正如作者所写道的:“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此项目负责人在法庭上声称:他们委托了顺义(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家实验室给做的检测。”即,法院有权要求或者请求有能力的单位进行协助检测,并给出结论。

至此,人们不难从文章的背面读懂作者要说的问题,即有6个人得了白血病,因为他们都开了奥迪车,因为奥迪车都使用了沥青基的阻尼垫,所以这6位车主认为奥迪是有毒车,是造成他们患白血病的元凶。但是,既没有专家认定奥迪是问题车,也没有任何数据支撑其观点。唯一确定的是,法院给出了奥迪是合格车的判决。

因此,作为专业媒体人,当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我们不仅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维护厂家的合法权益,核心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这种既没有专业素养,有没有职业道德底线的声音,我们专业媒体不应语失,而应积极发声,维护行业的良好声誉,保护消费者的消费信心,维护中国制造最基本的尊严。


来源:盖世汽车大V说 作者:管老师 *本文由盖世汽车大V说专栏作者撰写发布。专栏作者为本文的真实合法性和中立性负责,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盖世汽车。如需转载请联系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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