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康宁
当前位置:首页 > 汽车资讯 > 国内新闻 > 正文

汽车反垄断首案剑指跨国零部件巨头

作者:吴琼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Friday, August 01, 2008
  • 今天起,《反垄断法》正式在国内施行。与众多行业一样,汽车业的产业格局、竞争态势将在该法律的影响下发生变化。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对于《反垄断法》的出台,多数人仅注意到其对汽车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影响,而忽视了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影响。

    为此,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和国内汽车零部件业专家吴憩棠。

    国内车企并购难“逃”监管

    相当多的人士认为,国内车企并购与《反垄断法》扯不上关系。其理由是,中国汽车业处于充分竞争阶段,车企的市场占有率低,达不到市场支配地位。

    但事实并非如此。国内车企并购有很大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监管,因为《反垄断法》相关条款规定:达到“经营者集中”或“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并购前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此前,外界仅注意到“市场支配地位”,而忽视了“经营者集中”。

    时建中指出,“‘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低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以‘经营者集中’为例,一家企业进行相关并购活动,如果其全球销售收入100亿元,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就触及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其并购前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而按照《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的整车企业、汽车零部件企业并不少,故国内车企间的并购多数需要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以此前传得沸沸扬扬的东风汽车拟收购哈飞汽车一事为例,依据“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要求,就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不得实施该项收购行为。因为东风汽车集团的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哈飞汽车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

    反垄断不妨碍鼓励兼并合作

    在《反垄断法》出台前,相关政府部门、汽车企业人士、律师曾进行过沟通。有人主张“汽车业可以得到豁免”,也有人认为“汽车业不在豁免范围”。后者的观点得到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首肯。

    理由一,尽管车企重组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管辖,但并不表示中国不鼓励车企重组。

    从大局看,中国汽车处于过度分散、充分竞争阶段,需要走向相对集中,以应对海外竞争。目前已有两家中国汽车集团跻身世界500强,但相较于全球汽车巨头而言,中国汽车企业的实力还很弱小。这体现在产销量和盈利能力两方面:

上一页010203下一页

更多关于 汽车反垄断 跨国零部件巨头 的新闻更多 >>

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