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今日起正式实施,多数人仅注意到其对汽车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影响,而忽视了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影响.
上海证券报报道,《反垄断法》相关条款规定:达到“经营者集中”或“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并购前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此前,外界仅注意到“市场支配地位”,而忽视了“经营者集中”。
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指出,“‘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低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以‘经营者集中’为例,一家企业进行相关并购活动,如果其全球销售收入100亿元,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就触及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其并购前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而按照《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的整车企业、汽车零部件企业并不少,故国内车企间的并购多数需要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分析点评】
1、反垄断法将导致汽车产业的并购重组更容易受政府调控。依据“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要求,东风汽车拟收购哈飞汽车就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不得实施该项收购行为。因为东风汽车集团的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哈飞汽车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尽管车企重组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管辖,但并不表示中国不鼓励车企重组。从大局看,中国汽车处于过度分散、充分竞争阶段,需要走向相对集中,以应对海外竞争。
2、如果中国对汽车业举起反垄断武器,跨国公司居垄断地位的关键零部件领域或成为首战场。如高压共轨市场中的5家主力企业均为跨国零部件企业巨头:德国的博世、日本的电装、德国的大陆汽车集团、加拿大的麦格纳、美国的德尔福。其中,博世在中国的欧Ⅲ柴油共轨系统市场占有率约为60%,位居垄断地位。另外,跨国公司针对中国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兼并重组将受到更多限制,如此前舍弗勒收购洛轴,凯雷收购徐工等都将依据《反垄断法》受到审查。
3、反垄断法实施后,域外收购行为也将成为一重要关注点。无论中国企业的域外收购还是海外企业的域外收购,都有可能要报中方审批。《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就意味着,未来海外汽车巨头之间存在巨大收购或合作行为,一旦影响到中国竞争格局时,中方将有权利站出来表示反对。从这个角度来看,反垄断法对本土汽车生产企业而言是利好。
昨日要闻点评:反垄断法难反汽车业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