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松泉:智能汽车发展面临诸多法律法规问题,应尽快优化

1月10-11日,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中心”)主办的“《汽车自动驾驶技术路线图》环境感知技术推广会”在天津成功召开。中汽中心首席专家吴松泉做了《智能汽车政策法律环境分析》的主题演讲。


吴松泉分析了智能网联汽车政策体系,智能网联汽车政策体系主要分为智慧城市和智能交通相关政策,以及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示范测试、信息安全、配套设施、法律法规等。智能网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最初驱动力不同,智能网联汽车驱动力来源于消费市场,现有诸多政策法规阻碍产业发展。吴松泉认为,应该从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产业安全三个层次着手,根据紧迫程度、安全等级两个要素,分析了急需出台政策和现有政策法规的阻碍,进而有目的寻求政策支持。

从法律法规方面看,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汽车与电子信息、通信技术等加速融合的产物,涉及车辆产品、交通管理、车辆保险、地理信息、通信及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等多方面的法律。当前的车辆管理法律都是基于传统汽车制定的,其某些规定不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存在很多法律空白点和矛盾点。欧美日等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围绕智能网联汽车法律问题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实践,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比如德国修改了《道路交通法》,将自动驾驶汽车纳入了管理范围。我国高位阶法律层面还没有明确、系统的“立、改、释”计划,给智能网联汽车长远发展带来不确定性。中汽中心作为汽车行业著名智库,已将智能汽车法律法规环境研究作为智能汽车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针对我国政府以及企业对智能汽车法律环境体系建设的迫切需求,2018年6月,开展了《中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法律环境及优化建议课题》研究,意在提出兼顾近期可行性和远期前瞻性的智能网联汽车法律环境优化方案。

吴松泉认为,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既要考虑法律体系优化的迫切性,还要考虑可行性和可期性。首先是迫切性,就是要考虑产业发展实际,近期先解决产业界最迫切的需求,如道路测试、示范运营等。其次是可行性,法律的修订,不能仅从推动科技进步的方面考虑,还要从社会全局发展的角度考虑。第三是可期性,法律的修订要着眼于长远,不仅要考虑L1-L2,还要兼顾L3-L5。

关于智能汽车相关的投资和准入政策。吴松泉介绍说,情报所政研团队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的投资和准入政策,2018年12月,有关部门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根据汽车投资管理规定,汽车类投资项目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燃油汽车投资项目,除了传统的燃油汽车之外,还包括插电的混合动力汽车;第二类是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增程式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第三类是零部件和专用车等投资项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对每一类项目的政策导向和项目条件等做了规定。

吴松泉最后指出,刚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是准入管理的顶层性文件,对车辆企业和产品准入做出了系统性的规定,也做了很多的改革和创新,同时适应汽车产业发展趋势,建立了新技术产品豁免机制,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


来源:盖世汽车大V说 作者:CATARC政研中心 *本文由盖世汽车大V说专栏作者撰写发布。专栏作者为本文的真实合法性和中立性负责,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盖世汽车。如需转载请联系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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