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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核心提示:10月27日,工信部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本文是对该意见稿的解读。

10月27日,盖世汽车从工信部获悉,为促进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从源头上防止血铅污染事件发生,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对2012年发布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和《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对《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进行解读。

解读一:对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项目的用地规范

1、项目须在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

意见稿指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批复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2、禁止在受保护的农田等类型土地范围内建设

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解读二:对项目产能的要求

1、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

2、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3、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连续式(扩展网、冲孔网、连铸连轧等)极板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解读三: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

意见稿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做了特别说明,其中包括下列三种情况在内的生产项目不符合规范条件:

1、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2、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3、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解读四:禁止采用的生产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禁止采用:

1、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手工铸铅零件、手工铸铅焊条等落后工艺。所有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均应实现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

2、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3、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

4、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禁止采用干式灌粉工艺。

5、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

6、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7、化成、充电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与产能相适应的硫酸雾收集装置和处理设施,保持在微负压环境下生产;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应采用回馈式充放电机实现放电能量回馈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所有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

8、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工艺。

解读五:对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1、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充分利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了解铅蓄电池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检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需要提供下达处罚意见的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

2、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解读六:节能与回收利用

1、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

2、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解读七:监督管理

1、关于清洁生产。

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或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HJ 447)中规定的三级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规定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或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中规定的二级水平。

2、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不予备案,且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对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或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要求。对经审核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3、生产或购买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也不得采购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极板。

4、企业自查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规范条件公布后,按照自愿原则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立即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8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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